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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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 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 麻等七百餘人作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 護國仁王等寺,凡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 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 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隸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賜天師張與棣、 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製寶 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方殷,罷諸不急營 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 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礦炭 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 言,「富戶規避差稅,冒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 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 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 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 溫。荅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 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荅失 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 院一體奏免,非制。」有旨依舊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 四月,罷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 進階光祿大夫。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 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 一善而天下勸,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 當不足勸懲,何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 府繩治?」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冒名爵者悉奪 之,罷僧道官,天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 寅。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 劉恆請興義倉及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 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 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 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 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 自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 徼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 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 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為例,已倍四 之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 昧,奏請增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 問,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 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幣,不可數計,歲 用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己 有,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 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 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 驗,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 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 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 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奏,乃行世祖之制,凡 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 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