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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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上大悅特賜金缽。九月上幸天竺大士殿炷香住 山應如奏對如流。上悅,賜萬歲香山以供大士及度 牒銀幣之類。」

紹興七年。詔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者。並令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七年左 司諫陳公輔上疏。乞照祖宗成法。不許執政指射有 額寺院。應臣僚前曾陳乞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者。 並令改正。許與無額小院。詔可。初是知院李綱占常 州普利及邵武興聖。臺臣論奏。以兩處俱為有額。有 所違礙。詔令別占無額小院,士論為快。又樞密沈與 求奏稱,墳寺妙嚴院雖本家建造,既元有敕額,不當 撥賜。上以為自造之屋,不必改正。時諫臣謂與求能 體祖宗法意,革今日之弊,宜從所請,有旨許之。 紹興九年,敕天下州郡立報恩光孝禪寺,為徽宗專 建追嚴之所。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五月,停給《度僧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佛祖統紀》:十二年,左脩職郎詹叔義上《財賦表》,乞 住賣度牒,朝廷從之。時臨安府乞度牒脩天竺大士 殿,敕給錢五萬緡,謂侍臣曰:「朕觀古者人主欲除釋 老二教,或毀其像,或廢其徒,皆不及久,往往愈熾。今 不放度牒,則自可漸銷而制勝。」

紹興十三年。敕建佛寺壽星院僧乞撥度牒。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十三年。敕西 湖北山。建天申萬壽圓覺寺。再脩西湖壽星院。主事 者乞撥度牒。上曰:「言者皆欲賣牒以資國用。然一牒 所得不過二百緡。而一夫不耕矣。若住撥十年。則其 徒自少矣。」

紹興二十四年。詔以「上天竺為御前道場。」特免科敷 等事。

紹興三十年十一月。住靈隱道昌禪師上表。乞頒行 度牒。不報。

紹興三十一年,禮部侍郎吳子才奏「乞頒行度牒。」言 事者以佞佛斥之,罷歸田里。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紀》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出內府玉器。施大士殿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十二 年五月。「禪位於太子。十月淫雨不止。上遣內侍禱於 上天竺。燎煙始升。曉日開霽。」上喜。出內府玉器三品。 以施大士殿。壽成太后施七寶冠。

孝宗乾道元年召僧子琳入見敕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乾道元年二 月,召靈山子琳法師入見。問曰:「朕欲讀經。以何為要。」 師曰:「金剛圓覺最為要道。」問參禪之法。師曰:「直須自 悟。」上悅,賜號慈受。三月以鄭國公主出家。敕品官庶 民有毀辱僧尼、罵稱禿字者,依祥符、宣和敕旨。品官 敕停,庶民流千里。仰天下州軍遍榜曉諭。仍許僧尼 錄「白指揮,與度牒隨身,永同公據。應僧尼過犯,官司 不得私理,須奏聞取旨施行。」

乾道三年。幸上天竺。授僧若訥「右街僧錄。」敕建「內觀 堂」於禁中。一遵上竺制度。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乾道三年二 月,駕幸上天竺,禮敬大士,問住山若訥曰:「大士之前 合拜不合拜。」師曰:「不拜則各自稱尊,拜則遞相恭敬。」 上欣然致拜。又問歲旦脩光明懺之意,師曰:「佛為梵 釋四王說金光明三昧之道,囑其護國護人。後世祖 師立為懺儀,於歲旦奉行其法,為國祈福,此盛世之 典也。」上悅,授右街僧錄,復賜錢,即道翊法師故居建 十六觀堂,命內翰樓鑰作記。三月,敕於禁中建內觀 堂,一遵上竺制度。

乾道四年。召僧若訥領五十僧。入內觀堂修佛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乾道四年四 月八日。召上竺訥法師。領五十僧入內觀堂。行護國 金光明三昧。齋罷說法。上曰:「佛法固妙。安得如許經 卷。」師曰:「有本者如是。」上悅。進授左街僧錄慧光法師。 自是歲歲佛生日。賜入內僧帛五十匹。修舉佛事。 乾道七年召僧慧遠入對「選德殿。」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乾道七年二 月,靈隱慧遠禪師入對選德殿。上曰:「如何免得生死?」 對曰:「不悟大乘,終未能免。」上曰:「如何得悟?」對曰:「本有 之性,磨以歲月,自然得悟。」上曰:「悟後如何?」對曰:「悟後 始知,今日問答皆非。」上曰:「一切處不是後如何?」對曰: 「脫體現前,更無可見之相。」上有省,首肯之。

乾道八年,幸天竺寺,召諸僧集內觀堂,賜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八年春正月丁酉,幸天竺寺 玉津園。」

按《佛祖統紀》:八年正月,車駕幸靈隱,錫賚有加。八月, 召天竺訥法師、徑山印禪師、靈隱遠禪師,及三教之 士,集內觀堂賜齋。復令遠禪師獨對東閣,賜坐。問曰: 「前日睡中忽聞鐘聲,不知夢覺是同是別?」對曰:「夢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