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08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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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獻謀,應天順時,殆不尚此。然陛下即位以來,中興之

化未闡,雖躬綜萬機,勞逾日昃,元澤未加於群生,聲 教未被乎宇宙,臣主未寧於上,黔細未緝於下,《鴻鴈》 之詠不興,《康衢》之歌不作者何也?杖道之情未著,而 任刑之風先彰;經國之略未震,而軌物之跡屢遷。夫 法令不一則人情惑,職次數改則覬覦生,官方不審 則秕政作,懲勸不明則善「惡渾。」此有國者之所慎也。 臣竊惟陛下惜之。夫以區區之曹參,猶能遵蓋公之 一言,倚清靖以鎮俗,寄市獄以容非,德音不忘,流詠 於今。漢之中宗,聰悟獨斷,可謂令主,然厲意刑名,用 虧純德。《老子》以禮為忠信之薄,況刑又是禮之糟粕 者乎?夫無為而為之,不宰以宰之,固陛下之所體者 也。恥其君「不為堯、舜者,亦豈惟古人!是以敢肆狂瞽, 不隱其懷。若臣言可採,或所以為塵露之益;若不足 採,所以廣聽納之門。願陛下少留神鑒,賜察臣言。」疏 奏,優詔報之。其後日有黑氣,璞復上疏曰:「臣以頑昧, 近者冒陳所見,陛下不遺狂言。事蒙御省,伏讀聖詔, 歡懼交戰。臣前云:『升陽未布,隆陰仍積。坎為法象,刑 獄所麗,變《坎》加《離》,厥象不燭』」,疑將來必有薄蝕之變 也。此月四日,日出山六七丈,精光暫昧,而色都赤,中 有異物,大如雞子,又有青黑之氣,共相搏擊,良久方 解。按時在歲首純陽之月,日在癸亥全陰之位,而有 此異,殆元首供禦之義不顯,消復之理不著之所致 也。計去微臣所陳,未及一月,而便有此變,益明皇天 留情陛下懇懇之至也。往年歲末,太白蝕月;今在歲 始,日有咎讁,曾未數旬,大眚再見。日月告釁,見懼詩 人,無曰天高,其鑒不遠。故宋景言善,熒惑退次;光武 寧亂,呼沱結冰。此明天人之懸符,有若形影之相應。 應之以德,則休祥臻;酬之以怠,則各徵作。陛下宜恭 承靈譴,敬天之「怒,施沛然之恩,諧元同之化,上所以 允塞天意,下所以弭息群謗。臣聞人之多幸,國之不 幸,赦不宜數,實如聖旨。」臣愚以為子產知鑄刑書,非 政事之善,然不得不作者,須以救弊故也。今之宜赦, 理亦如之。隨時之宜,亦聖人所善者。此國家大信之 要,誠非微臣所得干豫。今聖朝明哲,思弘謀猷,方闢 「四門,以亮采訪輿誦於群小,況臣蒙珥筆朝末,而可 不竭誠盡規哉!」頃之,遷尚書郎,數言便宜,多所匡益。 明帝之在東宮,與溫嶠、庾亮並有布衣之好,璞亦以 才學見重,埒於嶠、亮,論者美之。然性輕易,不修威儀, 嗜酒好色,時或過度。著作郎干寶常誡之曰:「此非適 性之道也。」璞曰:「吾所受有本限,用之恆恐不得盡,卿 乃憂酒色之為患乎?」璞既好卜筮,縉紳多笑之。又自 以才高位卑,乃著《客傲》。永昌元年,皇孫生,璞上疏曰: 「有道之君,未嘗不以危自持;亂世之主,未嘗不以安 自居。故存而不忘亡者,三代之所以興也;亡而自以 為存者,三季之所以廢也。是以古之令主,開納忠讜, 以弼其違;標顯切直,用攻其失。至乃聞一善則拜,見 規誡則懼。何者?蓋不私其身,處天下以至公也。」臣竊 惟陛下符運至著,勳業至大,而中興之祚不隆,聖敬 之風未躋者,殆由法令太明,刑教太峻,故水至清則 無魚,政至察則眾乖,此自然之勢也。臣去春啟事,以 囹圄充斥,陰陽不和,推之卦理,宜因郊祀作赦,以蕩 滌瑕穢。不然,將來必有愆陽苦雨之災,崩震薄蝕之 變,狂狡蠢戾之妖。其後月餘,日果薄鬥。去秋以來,諸 郡並有暴雨,水皆洪潦,歲用無年。適聞吳興復欲有 搆妄者,咎徵漸成,臣甚惡之。頃者以來,役賦轉重,獄 犴日結,百姓困擾,甘亂者多,小人愚險,共相扇惑,雖 勢無所至,然不可不虞。按《洪範傳》,「君道虧則日蝕,人 憤怨則水涌溢,陰氣積則下代上。」此微理潛應,已著 於實事者也。假令臣遂不幸,謬中心,貽陛下側席之 憂。今皇孫載育,天固靈基,黔首顒顒,實望惠潤。又歲 涉午位,金家所忌,宜於此時崇恩布澤,則火氣潛消, 災譴不生矣。陛下上籌天意,下順物情,可因皇孫之 慶,大赦天下。然後明罰敕「法,以肅理官,克厭天心,慰 塞人事,兆庶幸甚,禎祥必臻矣。臣今所陳,蹔而省之, 或未允聖旨;久而尋之,終亮臣誠。若所啟上合,願陛 下勿以臣身廢臣之言。臣言無隱,而陛下納之,適所 以顯君明臣直之義耳。」疏奏,納焉,即大赦改年。時暨 陽人任谷,因耕息於樹下,忽有一人著羽衣就淫之, 既而不知所在,谷遂有娠,積月將產,羽衣人復來,以 刀穿其陰下,出一蛇子便去,谷遂成宦者。後詣闕上 書,自云有道術,帝留谷於宮中。璞復上疏曰:「任谷所 為妖異,無有因由。陛下元鑒廣覽,欲知其情狀,引之 禁內,供給安處。臣聞為國以禮正,不聞以奇邪,所聽 唯人,故神降之吉。陛下簡默居正,動遵典刑,按」《周禮》, 「奇服怪人不入宮。」況谷妖詭怪,人之甚者,而登講肄 之堂,密邇殿省之側,塵點日月,穢亂天聽,臣之私情, 竊所以不取也。陛下若以谷信為神靈所憑者,則應 敬而遠之。夫神聰明正直,接以人事,若以谷為妖蠱 詐妄者,則當投𢌿裔土,不宜令褻近紫闈。若以谷或 是神祇告譴,為國作眚者,則當「克己脩禮,以弭其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