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59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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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賞賚左右,至於醉酗亂身,自用酒千鍾百觚,大 之則為桀紂,小之則為酒,徒用何以立德成化,表名 垂譽乎?世聞「德將毋醉」之言,見聖人有多德之效,則 虛增文王以為千鍾,「空益孔子以百觚」矣。

《傳語》曰:「紂沉湎於酒,以糟為丘,以酒為池,牛飲者三 千人,為長夜之飲,亡其甲子。」夫紂雖嗜酒,亦欲以為 樂。令酒池在中庭乎?則不當言為長夜之飲。坐在深 室之中,閉窗舉燭,故曰長夜。令坐於室乎?每當飲者, 起之中庭,乃復還坐,則是煩苦相踖藉,不能甚樂。令 池在深室之中,則三千人宜臨池坐,前,俛飲池酒,仰 食肴膳,倡樂在前,乃為樂耳。如審臨池而坐,則前飲 害於肴膳,倡樂之作,不得在前。夫飲食既不以禮,臨 池牛飲,則其啖肴不復用杯,亦宜就魚肉而虎食,則 知夫酒池牛飲,非其實也。

傳又言:「紂懸肉以為林,令男女裸而相逐其間,是為 醉樂淫戲,無節度也。」夫肉當內於口,口之所食,宜潔 不辱。今言男女裸相逐其間,何等潔者?如以醉而不 計潔辱,則當其浴於酒中而裸相逐於肉間,何為不 肯浴於酒中?以不言浴於酒,知不裸相逐於肉間。傳 者之說,或言車行酒,騎行炙,百二十日為一夜。夫言 「用酒為池」,則言「其車行酒」,非也;言其懸肉為林,即言 「騎行炙」,非也;或時紂沉湎覆酒,滂沲於地,即言以酒 為池。釀酒糟積聚,則言糟為「丘」;「懸肉以林」,則言肉為 林。林中幽冥,人時走戲其中,則言裸相逐。或時載酒 用鹿車,則言「車行酒,騎行炙。」或時十數夜,則言其百 二十;或時醉不知問日數,則言其亡。甲子。周公封康 叔,告以紂用酒期於悉極,欲以戒之也。而不言「糟丘 酒池,懸肉為林,長夜之飲,亡其甲子」,聖人不言,殆非 實也。

《傳言》曰:「紂非時與三千人牛飲於酒池。」夫夏官百,殷 二百,周三百,紂之所與相樂,非民必臣也,非小臣,必 大官,其數不能滿三千人。傳書家欲惡紂,故言「三千 人」,增其實也。

《傳語》曰:「周公執贄,下白屋之士」,謂候之也。夫三公,鼎 足之臣,王者之楨幹也。白屋之士,閭巷之微賤者也。 三公傾鼎足之尊,執贄候白屋之士,非其實也。時或 待士,卑恭不驕,白屋人則言其往候白屋,或時起白 屋之士以璧。一本作圭「《迎禮》之人」,則言其執贄以候其家 也。

《傳語》曰:「堯、舜之儉,茅茨不剪,采椽不斲。」夫言茅茨采 椽,可也;言不剪不斲,增之也。《經》曰:「弼成五服。」五服,五 采服也。服五采之服,又茅茨采椽何?宮室衣服之不 相稱也。服五采,畫日月星辰。茅茨采椽,非其實也。 《傳語》曰:「秦始皇帝燔燒《詩》《書》,坑殺儒士。」言燔燒《詩》《書》, 滅去五經文書也。坑殺儒士者,言其皆挾經傳文書 之「人也。燒其書,坑其人,《詩》《書》絕矣。」言燒燔詩書,坑殺 儒士,實也。言其欲滅《詩》《書》,故坑殺其人,非其誠,又增 之也。秦始皇帝三十四年,置酒咸陽臺,儒士七十人 前為壽。僕射周青臣進頌始皇之德。齊淳于越進諫, 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為夾輔,㓨周青臣以為面諛。 始皇下其議於丞相李斯,李斯非,淳于越曰:「諸生不 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臣請敕史官非《秦 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有敢藏諸書、《百家語》、 諸刑書者,悉詣守尉集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 古非今者,族滅。吏見知弗舉,與同罪。」始皇許之。明年, 三十五年,諸生在咸陽者多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 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者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 人,皆坑之。燔《詩》《書》,起淳于越之諫。「坑儒士」,起自諸生 為妖言,見坑者四百六十七人。《傳》增言「坑殺儒士,欲 絕《詩》《書》」,又言盡坑之,此非其實,而又增之。

《傳語》曰:「町町若荊軻之閭。」言荊軻為燕太子丹刺秦 王後,誅軻九族,其後恚恨不已,復夷軻之一里,一里 皆滅,故曰町町,此言增之也。夫秦雖無道,無為盡誅 荊軻之里。始皇幸梁山之宮,從山上望見丞相李斯 車騎甚盛,恚出言非之。其後左右以告李斯,李斯立 損車騎。始皇知左右洩其言,莫知為誰,盡捕諸在旁 者皆殺之。其後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民或刻其石 曰:「始皇帝死地分。皇帝聞之,令御史逐問莫服,盡取 石旁人誅之。」夫誅從行於梁山宮,及誅石旁人,欲得 洩言,刻石者不能審知,故盡誅之。荊軻之閭,何罪於 秦而盡誅之?如刺秦王,在閭中,不知為誰,盡誅之可 也。荊軻已死,刺者有人,一里之民,何為坐之?始皇二 十年,燕使荊軻刺秦王,秦王覺之,體解軻以徇,不言, 盡誅其閭。彼或時誅軻九族,九族眾多,同里而處,誅 其九族,一里且盡。好增事者,則言町町也。

《儒增篇》

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 言文武之隆,遺在成、康。刑錯不用四十餘年,是欲稱 堯舜褒文武也。夫為言不益,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 則事不足褒。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 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