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60 (1700-1725).djvu/9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王融傳》:「融字熙仲,祥符進士及第,累遷太常丞,同知 禮院。獻所為文,召試直集賢院。嘗論次國朝以來典 禮因革,為《禮閣新編》上之,以其書藏太常,知河陽。又 集五代事為《唐餘錄》六十卷以獻。」

《晏殊傳》:「殊字同叔,臨川人。景德初,張知白安撫江南, 以神童薦之。帝召殊與進士千餘人並試廷中,殊神 氣不懾,援筆立成。帝嘉賞,賜同進士出身。後二日,復 試詩賦論,殊奏臣嘗私習此賦,請試他題。帝愛其不 欺,既成,數稱善。擢祕書省正字,祕閣讀書,命直史館, 歷觀文殿大學士。有文集二百四十卷,及刪次梁陳」 以後名臣述作,為《集選》一百卷。

《張士遜傳》:士遜子友直,字益之,初為將作監丞。士遜 為請館閣校勘,仁宗曰:「館閣所以待英俊,不可。」乃令 館閣讀書,詔校勘毋得增員。後編三館書籍,遷祕閣 校理,知越州。士遜嘗記東宮舊事,而史官未之見。友 直纂為《資善錄》上之。

《范仲淹傳》:「仲淹,字希文,吳縣人。二歲而孤。既長,依戚 同文學,晝夜不息。舉進士第,為祕閣校理。汎通六經, 長於《易》,學者多從執問,為執經講解,亡所倦。」

仲淹子純仁,字堯夫。資警悟,八歲能講所授書。仲淹 門下多賢士,如胡瑗、孫復、石介、李覯之徒,純仁皆與 從游。晝夜肄業,至夜分不寢。置燈帳中,帳頂如墨色。 歷起居舍人、同知諫院,奏言:「王安石變祖宗法度,掊 克財利,民心不寧。《書》曰:『怨豈在明?不見是圖』。願陛下 圖不見之怨。」神宗曰:「何謂不見之怨?」對曰:「杜牧所謂 『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是也。」神宗嘉納之,曰:「卿善 論事,宜為朕條古今治亂可為監戒者。」乃作《尚書解》 以進,曰:「其言皆堯、舜、禹、湯、文、武之事也,治天下無以 易此,願深究而力行之。」歷觀文殿大學士。嘗曰:「吾生 平所學,得之『忠恕』二字,一生用不盡,以至立朝事君, 接待僚友,親睦宗族,未嘗須臾離此」也。每戒子弟曰: 「《六經》,聖人之事也,知一字則行一字,要須造次顛沛 必於是,則所謂有為者亦若是爾。」有文集五十卷行 於世。

純仁子正平,字子夷。學行甚高,雖庸言必舉《孝經》《論 語》。著《荀里退居編》。

《韓維傳》:「維閉門不仕,宰相薦其嗜古好學,召試學士 院,辭不就。左右史闕,英宗訪除授例,執政以維對。遂 同修起居注,侍邇英講。帝初免喪,簡默不言。維上疏 曰:『邇英閣者,陛下燕閒之所也。侍於側者,皆獻納論 思之臣。陳於前者,非經則史。可以博咨訪之義,窮仁 義之道,究成敗之源。今禮制終畢,臣下傾耳以聽玉 音,陛下之言,此其時也。臣請執筆以俟神宗即位』。」維 進言人君設施,自有先後。因釋滕文公問孟子居喪 之禮,推後世禮文之變,以伸規諷,帝皆嘉納。執政欲 廢王安石《新經義》,維以當與先儒之說並行,論者服 其平。

《吳奎傳》:「奎字長文,北海人。強記,於書無所不讀。舉五 經,歷資政殿大學士。」

《邵亢傳》:「亢字興宗,丹陽人。方十歲,日誦書五千言。歷 館閣校勘、直史館。英宗稱之曰:『真國器也』。」擢同修起 居注。

亢從父飶,字不疑,舉進士,為上元主簿,國子監立石 經。飶善篆隸,召充直講,選為《唐書》編修官。飶以史出 眾手,非古人撰述之體,辭不就。進集賢校理。

《錢惟演傳》:「惟演字希聖,吳越王俶之子也。博學能文 辭,真宗時為太僕少卿。獻《咸平聖政錄》,命直祕閣,預 修《冊府元龜》,詔與楊億分為之序。惟演於書無所不 讀,家儲文籍侔祕府。所著《典懿集》三十卷,又著《金坡 遺事》《飛白書敘錄》《逢辰錄》《奉藩書事》。」

錢易,字希白,刻志讀書。舉進士,通判信州。東封泰山, 獻《殊祥錄》,直集賢院。祀汾陰,幸亳州,命修車駕所過 圖經,獻《宋雅》一篇,為翰林學士。易才學敏贍,喜觀佛 書,嘗校《道藏經》,有《金閨》《瀛州》《西垣制集》一百五十卷, 《青雲總錄》《青雲新錄》《南部新書》《洞微志》一百三十卷。 《張方平傳》:「方平字安道,南京人,少穎悟絕倫,家貧無」 書,從人假《三史》,旬日即歸之,曰:「吾已得其詳矣。」凡書 皆一閱不再讀,宋綬、蔡齊以為天下奇才。

《趙概傳》:「概字叔平,南京虞城人。中進士第,歷太子少 師致仕,嘗集古今諫爭事為《諫林》百二十卷上之。神 宗賜詔曰:『請老而去者,類以聲問不至朝廷為高,唯 卿有志愛君,雖退處山林,未嘗一日忘也。當置于坐 右,時用省閱』。」

《歐陽修傳》:「修字永叔,廬陵人。四歲而孤,母鄭親誨之 學。家貧,至以荻畫地學書。幼穎悟過人,讀書輒成誦。 及冠游,隨得唐韓愈遺槁,於廢書簏中讀而心慕焉。 苦志探賾,至忘寢食。舉進士,試南宮第一,擢甲科,以 文章名冠天下。《唐書》成,拜禮部侍郎,兼翰林侍讀學 士,歷樞密參知政事。修在政府,與曾公亮考天下兵」 數及三路屯戍多少,地理遠近,更為圖籍。凡兵民、官 吏財利之要,中書所當知者,集為總目,遇事不復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