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策成爻,為天之微象,則未成物者也。「三百八十四」 者,六十四卦之爻數,三百六十而加二十四,積爻成 卦,為地之著象,則己成物者也。「天用六變,餘分六日, 以與物陰,又於六變之中克其六日,共為十二,以成 十二辰之體。在天當十二次,在地當十二野,皆物之 體也。故乾坤二卦,掛一之蓍十二,以代虛一之蓍十 二,而當十二氣之用,應之以十二爻,則十二物之體 也。天一而二,地二而四,故閏之本體。在年數者六,而 十二當乾坤二卦之爻。在月數者十二而成十四,當 乾坤坎離四卦之爻。『陰陽合德,剛柔有體』」,是為十二 物之根種,與天地同分於太極,所賴以生生不窮者 也。其二卦之奇策二百一十六,為天之六。其二卦之 用策三百六十,為天地之十,則歲常用之以生成此 十二物,故掛一象三。其蓍十二,在奇策則成二百二 十八,偶之為二十四,而在用策則成三百八十四,皆 為物數也。二百一十六為老陽之氣,六變得坤之百 四十四,陽以陰凝而後歲功成物矣。其奇策二百一 十六,則未成物也。是故二百一十六,當自子至午七 月,而加餘分之日。百四十四,當自未至亥五月,而減 小月之日。《坤》位在未,地道代終,故坤作成物也。先天 卦數六十四卦得五百七十六,則二卦去掛一之蓍 數也。蓍,天也,故通掛一數,地也,故去掛一蓍為實。獨 用其顯,故用其用數。數為虛,兼用幽顯,故盡用五百 七十有六也。二卦用策以當三百六十爻,則一卦成 三十卦。二卦去掛一之策以當五百七十六數,則一 卦成三十二卦。亦用數不通閏,體數通閏之理也。五 百七十六,得三十六之十六,則八卦而一卦變八卦 之數也。用數得其二六則六子之六,卦數四百三十 二也。體數得其四,則乾坤之二,卦數百四十四也。位 數在地,坎離主之,乾坤退藏,六子用事,是故乾坤合 體,共當《坤》之策;六子通用,再得《乾》之策也。五百七十 六在爻則用十而存六,在數則用十二而存四者,天 地之分,日辰之用不同。是故經世之位十六,地常晦, 一從會而用十二也。
蓍去掛一而四十八為十二之四。老陽之策三十六, 以四九之體為六六之用,則用之者三,不用者一也。 太元之蓍三十三,於老陽用策之中,地虛三以拼天, 天用三六,地用二五,為天地相交而互用者也。元用 《易》蓍四分之三,故天有四方,元有三方,數皆自三而 變者,去其不用之一,以當北方罔冥之一元,而用其 直、蒙、酋之三方,以當天、地人之三元也。天統乎體,體 者有四;地分乎用,用者有三。《易》為天,用地之數,故用 四而別虛一掛一於四體之外。元為地,承天之數,故 用三而又虛三掛一於三用之內也。用數之中,自分 用與不用,則亦用之者三,不用者一,是故元蓍極用, 不過三九。其虛其掛、其奇,并之而不用一,九也。夫自 體言之,四而用三;自用言之,又四而用三。所謂地常 晦一。故地體十六,用其十二,而十二又用其九也。《易》 以四揲者,從地之四象也。「三揲成一爻」者,太極元氣, 含三為一,天之三也。六爻為一卦者,用之六也。《易》即 用六爻者,體用合一也。所謂從體起用,故謂天用地 也。元以三揲者,從天之三元也。「兩揲成一重」者,陰陽 合德,剛柔有體,地之兩也。四重為一首者,體之四也。 元別用九贊者,體用分兩也。所謂去體從用,故為地 承天也。《易》三揲之奇,一揲不五則九,再揲三揲皆不 四則八者,天除其一,地除其二也。《元》兩揲之奇皆不 三則六者,地除其二也。《易》通三揲而奇十九,得天九 地十之數。元通二揲而奇,九得天九而己。故《易》「為天 包地,元為地承天」也。《易》一卦之奇,得十九之六,并之 而一百十四,得元一首四揲之暗數。元之四重者,地 之四體也。其初揲之暗數者,地中之虛用,故當物數 也。元一首之奇,得九之四,并之而三十六,得《易》一爻 老陽之策數。乾之六爻者,天之六用也。其一爻之策 數者,天元之本始,故當日數也,無非天用地,地承天 之理也。元之蓍本用老陽之策,四之九,虛其三,則為 三之十一。用二十七者為去二用九;用二十四者為 去三用八;用二十一者為去四用七。是去其二三、四 之九,而用其七八九之二十四也。九者,《乾》也,去之以 存九天之用;二十四者,《坤》也,用之以立四重之體也。 《易》揲以四元,揲以三揲,去其一蓍。《易》用六七八九之 策,元用七八九之策,去其六之一數,六者,坤之數,是 為不用之一,其實則方州部家,所以載其體,其虛則 元之所生也。《易》去其三四五六之數,用其六七八九 之策。天四地四,中交共一,則從天之七四者,體也。中 交所以起用,故離之則四十八者,為先天八卦六爻 之體。合之則四十二者,為經世日月一變之用也。元 去其二三四之數,用其七八九之策,天三地三,中虛 五六,則成地之八三者,用也。中虛所以生體,故虛之 則三十三者為《太元》,虛三承天之蓍,實之則四十四 者為觀物,陰陽剛柔之數也。
元包三十六。蓍者,用乾四九之體,為坤六六之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