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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67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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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詔除肉刑,曰:「有虞氏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 而民不犯。」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武帝之策賢良 也亦然。《白虎通》曰:「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 蒙巾,犯劓者以赭著其衣服,髕者以墨蒙其髕象而 劃之,犯宮者劘,犯大辟者布衣無領。凡此數說者,雖 不能歸於一,要其大致,皆謂別異衣服以愧辱之,而 不至於用刑,此遠古而譌傳也。禹之稱舜曰:「與其殺 不辜,寧失不經。」特不殺不辜爾,未嘗去殺也。怙終賊 刑,刑故無小,是豈嘗置刑不用哉?戰國之時,未經秦 火,已謂象刑者示辱而已,無所事於刀鋸斧鉞也。荀 況既知其不然,而亦不能別援古典以審其有無,特 能推理以辯,而曰以為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 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此數語者,雖堯舜復出, 無以易也。揚雄曰:「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不 膠者卓矣。」雄以肉辟始夏,真謂堯舜之刑無刀鋸斧 鉞矣。此蓋漢世之所通傳,故文武二帝詔語,亦以為 然也。肉刑之制,孔穎達輩集會傳記,皆不能知其所 起,然而劓刖。黥苗民固已有之,帝舜斥數其虐,特 以不能差罪,遂至。用爾,則肉辟所起,豈復待夏后 氏之世哉?且舜之刑,五服五用,明有所施,而此時未 有笞杖徒。若無肉刑,其閱罪而五服之法,服罪而五 用之刑,以何器具而行其論決哉?況象刑之次,每降 愈下,方有流鞭扑撻。若謂象刑止於示辱,則是正麗 五刑者,反可以異服,當刑而惡未入刑者,乃真加之 流鞭扑撻焉,是何不倫也。然則象刑云者,是必模寫 用刑物象,以明示民,使之愧畏,而何他求泛說哉?第 世言象刑者,不究其本,而直謂畫象可以代刑,則人 不信爾。夫子之言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莊周曰:「匿為 物而愚不識。」皆咎世之教飭無素者也。蓋周人布刑 象之法,大司寇垂之象魏,小司寇宣之四方,則既詳 矣。猶以為未也,則有執木鐸以警者,執旌節以達者, 屬民而讀者,書五禁于門閭者,諭刑罪于邦國者,其 上下相承,極其重複,正慮不知者之誤觸也。以此言 之,則藉藻色以暴昭其可愧可畏者,正聖人忠厚之 意也。世之有魑魅魍魎,人固不願與之相值也,然天 地間不能無此聖人。範金肖物,著諸鼎以「示之,則山 行草茇者知畏而預為之避也。」此其鑄鼎象物之意, 與畫象而期不犯之意同也。夫謂衣冠之為象刑,固 不足以得其實矣,而亦不無所本也。司圜掌收教罷 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鄭元因有弗使 冠飾之文,而遂用以證實。其語曰:「不冠而著墨,幪若 古之象刑也?」夫象以典刑,揆諸《舜典》,則在流贖之先; 而加桎梏、去冠飾,質之司寇,顧在五刑糾慝之外。 設 使其制誠嘗輔刑以行,則不過若畢命之殊異井疆 也,秦人之赭衣徒隸也,漢世之胥靡旦舂也,本非正 則在用刑之數,亦安可以刑餘之輕者而證古制大 典也哉?且夫舜命皋陶作士,而授以制刑之則,類皆 差五刑而三其服,即五服而三其就。凡所以測淺深, 綦嚴密,無不曲盡。而概謂示恥可以去殺,固無惑乎 後世之不信也。於是結繩理暴秦之緒,干戚解平城 之圍,遂為迂《左》者之口實。抑不思有太古之民,則結 繩雖簡,豈不足以立信?有舜、禹之德,則干戚非武,亦 豈有不能屈服強梗之理哉?是畫象者可以昭「愧畏」, 而非以致其愧畏也。欲知畫象之為刑助,其必循本 以觀,乃有得哉。

《三宅三俊說》
前人

周公作立政三言,三宅三俊。孔安國曰:「大罪宥之四 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意如五宅之有三居然, 是其所謂三宅也。正、直、剛、柔三德如《洪範》所陳,是其 所謂三俊也。」然《立政》一書,顓為用人而作,雖以司寇 謹罰,終竟其文,要其叮嚀庶獄,特居準人職事之一 爾。三代本末有敘,凡其施置,率常先德後刑,安有未 及用賢而遽飾刑罰?恐非聖人彝敘,亦非立政任人 本旨也。王氏必謂孔氏外立三居以汨正意,遂順飾 本文而別為之言曰:「已命以位,已任以事,則為三宅。 其才可宅而未踐此位,則為三俊。」此於《經》文無忤矣。 然有不通者,周公之稱成湯曰「克用三宅、三俊」,夫「三 宅」、「三俊」概言克用,而猶謂三俊為未用之才,何哉?古 今法制,固不得而同,然人情事理可以意想也。且使 此三人者見謂為俊,拔而顯之,不知其將處之何地? 若明命其才,實試以職,則當併已用、未用而數之,且 將參耦而六,不得止云三宅也。若姑下一等而小試 之,不居其位,且未有職業可以程品,豈容虛並三宅 而假立稱謂也哉?詳複考之,皆不安愜。故予嘗反求 諸說而推知其實也。「宅乃事,宅乃牧,宅乃準」,此即三 宅所起,而在夏后氏之世者也。周公陳此三宅,固云 夏創,而其時三俊之名未立也。暨湯、文、武而後,甫曰 「克用三俊。」灼見三俊,詳求其故,蓋事、牧、準三官也。人 君處以此職,使安其位,使任其事,則隨其官而命之, 曰宅事、宅牧、「宅準。」如堯以百揆處舜,則曰「納于百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