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2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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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於經者又如此。何休注《公羊》之說蓋雖眾多,然於 其中須有上下、貴賤、少長。如無適子而立妾子,則各 隨其母之貴賤而不專以年。若如伊川以桓公是兄, 則以桓公為當立,而不知非諸侯立子之制也。夫宮 閫之制,若非班序貴賤之分素定,則亦常為亂階,故 何休立子之制,說《春秋》者決不可廢也。伊川固不屑 於此。若澤則不過依三傳可據之文,探諸家禮意之 合於人情者,而又別尋向上工夫,則如桓公子糾之 事亦已明白,初不在於翻倒傳注而別為之說也。桓 公子糾事,在《春秋經傳》甚可解,在《論語》則甚難。既未 有人曉得,只當闕疑為是。所謂向上工夫者,今且略 說。蓋古人立子,論適不論年長,縱不是適,亦須論其 母貴賤。如晉人欲立長君,選擇群公子,亦先論其母。 今既不知子糾之母貴賤,已是難斷,所以只當闕疑。 但據《穀梁》,先序公子糾,次說公子小白。《公羊》謂桓公 為篡,子糾貴宜為君,此是當時事情。又荀子謂桓公 殺兄爭國,則子糾是於次應立。推尋到此,只見得桓 公是篡,所以向上更有工夫推到極處,則聖人之意 自見,而《論語》方可說。又子路子貢亦只曉得桓公是 篡。蓋當時公論,不直桓公,所以疑。而問《公羊》以桓公 為篡,今試立例以推之,謂「如齊襄公是適長嗣位,子 糾是齊僖右媵之子,桓母卻非兩媵之數,乃是眾妾 之子,則桓公是篡。若襄公是右媵或左媵之子,而與 子糾同母,桓母卻是眾妾,則桓公亦是篡。若子糾母 是右媵,桓母是左媵,子糾於次亦應立。若子糾母是 夫人娣姪,桓母卻是兩媵娣姪,則子糾亦應立。」此又 是一節工夫,上面更有工夫在。澤推《春秋》,如推校日 曆相似,分毫不可差忒。推到盡處,自然見聖人之心。 然亦有窮極推不得處,卻須要悟,如桓公子糾事,非 悟則不化,不化則終礙理。

子糾之事。今更推未盡之說,謂如公子遂生稱公子 遂,死稱仲遂,古人名字似此者不一。用此例之,則公 子糾生則以魯君,故單稱糾,死稱子糾者,是閔之而 稱子也。閔之而稱子,亦所以見桓公不當殺糾,是忍 於賊害其同氣。又設令子糾是弟,則以諸侯之制言 之,兄殺弟而弟乃是應立之子,則自應坐篡奪之罪。 「今止以死書字例言之,則糾之死是聖人所閔,殺糾 者自應有罪,蓋因爭國而殺,縱不是篡,亦是奪。」或問: 「何以分篡奪?」曰:「貴賤相去遠,而賤者乃立,則是篡。二 《傳》謂桓公篡,是也。貴賤相去不遠,或兩皆可立,而彊 有力者得之,則是奪。伊川謂桓公以兄殺弟,亦其類 也。所謂『兩皆可立』者,謂子糾若是姪」之子而年幼,桓 公是娣之子而年長,則二人必爭立,勢無兩全,王道 脩明之時,自應聽命於天子。今天子既不能治諸侯, 則彊者必立,弱者必死,雖王制不行,而公義裁之,豈 得無所曲直?設令是子糾立而殺桓公,其罪亦然。故 用《伊川》之說推之,桓公終不免罪,在王法所當黜。若 以《二傳》推之,則子糾長而貴,桓是篡,無他說也。明者 於此詳而察之,又有所悟焉,則聖人書法始明,而《論 語》召忽、管仲之疑釋然矣。

晦菴論里克一事云:「後來殺奚齊、卓子,亦自快國人 之意,且為申生伸冤。」又讀胡文定公《春秋》晉里克殺 其君之子奚齊,引《穀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 子也,不正其殺申生而立之也。」又曰:「《春秋》書此,以明 獻公之罪。」又讀晉里克弒其君卓,曰:「國人不君奚齊、 卓子,而曰里克弒其君卓,何也?」是里克君之也。澤謂 里克實是己弒二君,不煩多說。獻公用荀息為卓子 傅,今里克殺荀息,只以大夫專殺,已是應誅,若更殺 君之二子,則一身不足以償三罪,又何用設為枝蔓 之說以求奇乎?先儒是要推本獻公殺申生之事,里 克又是傅太子之人,其意欲為重耳、夷吾之地,故疑 里克可以不死。不知事變則情遷,在獻公時,則為寵 待淫嬖,殺逐諸子,絕滅綱常;在奚齊、卓子之時,則是 繼世之君,為臣子所弒,豈容執泥前事乎?澤於二禮, 甚費考索,《周易》,頗復象學,然猶不敢自以為能,亦不 敢多議先儒,唯《春秋》一經,先儒亂說,遂使聖人本旨 幾二千年而不明,故不得不以斯文為己任也。 「公四不視朔」,杜氏謂「十二」公不視朔,唯此書者,以見 公疾久且明,非詐。蓋當時齊欲與公會,而公有疾,齊 侯曰:「請俟公間。」杜氏所云得其事情矣。四不視朔,則 不視朔者四月耳,明疾愈則復常,非遂廢禮也。而《論 語集注》乃云「魯自文公始不視朔」,亦似失之太快。 嘗見《呂氏》說楚子麇卒,以為楚靈王未嘗弒君,故經 不書弒,此殊不解。事若如此,則是《左氏》妄加人以「弒 逆」之罪,便當刪去《傳》文若干。又此一事不可信,則其 餘皆可棄擲矣。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此事以為貶楚不當納,亂人 亦未嘗不可,但恐聖人所重在存國,唯不滅陳,故二 子得納,此是聖人忠厚愛人,存亡繼絕,樂與人為善 者。若以為貶,雖未必不通,然卻狹了聖經也。蓋楚伐 陳,本以討徵舒,納公孫寧、儀行父為說,今殺徵舒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