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2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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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太伯不從。不從者,謂太伯不在太王之側爾。《史 記》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亡去,是以 不嗣。」以亡去為不從,其義甚明。杜氏誤以不從父命 為解,而後儒遂傅合《魯頌》之文,謂太王有翦商之志, 太伯不從。此與秦檜之言莫須有者,何以異哉? 六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密而《經》云新城,故 傳釋之,以為鄭懼齊而新築城,因謂之新城也。《解》曰: 「鄭以非時興土功,故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夫罪孰 大於逃盟者,而但責其非時興土功,不亦細乎?且上 文固曰「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則不煩添此一節矣。 十五年「涉河,侯車敗。」解曰:「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 敗。」非也。秦師及韓、晉尚未出,何得言晉侯車敗?當是 秦伯之車敗,故穆公以為不祥而詰之耳。此二句乃 事實,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謂「不敗何待」,則謂晉敗, 古人用字,自不相蒙。「三敗」及韓,當依《正義》引劉炫之 說是。秦伯之軍三敗。

及韓在涉河之後,此韓在河東,故曰「寇深矣。」《史記正 義》引《括地志》云:「韓原在同州韓城縣西南」,非也。杜氏 解但云「韓,晉地」,卻有斟酌。

十八年「秋,師還。」解曰:「邢留距衛」,非也。狄彊而邢弱,邢 從於狄而伐者也。言狄師還,則邢可知矣。其下年,「衛 人伐邢」,蓋憚狄之彊,不敢伐,而獨用師於邢也。解曰: 「邢不速退,所以獨見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馬固諫曰」,解曰:「大司馬固,莊公之孫 公孫固也。」非也,大司馬即司馬子魚。固諫堅辭以諫 也。隱三年言「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桓二年言 「孔父嘉為司馬」,知大司馬即司馬也。文八年上言「殺 大司馬公子卭」,下言「司馬握節以死」,知大司馬即司 馬也。定十年「公若藐固諫曰」,知固諫之為堅辭以諫 也。

二十四年,晉侯求之不獲,以綿上為之田。蓋之推既 隱,求之不得,未幾而死,故以田祿其子爾。《楚辭九章》 云:「思久故之親身兮,因縞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時,之 推已死。《史記》則云,「聞其入綿上山中,於是環綿上山 中而封之,以為介推田,號曰介山。」然則受此田者何 人乎?於義有所不通矣。

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解曰:「不同陳,故 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辭。」

文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古人以閏為歲之餘,凡 置閏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歸餘於終。」考經文之書, 閏月者,皆在歲末。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 哀公五年「閏月,葬齊景公」是也。而《左傳》成公十七、 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閏月,亦並在歲末。又經 傳之文,凡閏不言其月者,言閏即歲之終可知也。今 魯改曆法,置閏在三月,故為非禮。《漢書律曆志》曰「魯 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是也。

《孟康》曰:「當以閏盡歲為蔀首。今失正未盡一歲,便以為蔀首也。」

又按《漢書高帝紀》後九月,師古曰:「秦之曆法應置閏 者,總致之於歲末。蓋取《左傳》所謂『歸餘於終之意』。」何 以明之?據《漢書表》及《史記》,漢未改秦曆之前,屢書後 九月,是知曆法故然。

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此即上文所 謂「我辭之」者。解謂「晉不聽而變討」者,非。

三年,「雨螽於宋。」解曰:「宋人以螽死為得天祐,喜而來 告,故書。夫隕石鷁退」,非喜而來告也。

七年,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解》曰:「畏國人 以大義來偪己,非也。畏穆嬴之偪也。以君夫人之尊 故。」

十三年,文子賦《四月》。解曰:「不欲還晉。」以傳考之,但云 成二國,不言公復還晉。《四月》之詩,當取「亂離瘼矣,維 以告哀」之意爾。

宣十二年,「宵濟亦終夜有聲。」解曰:「言其兵眾,將不能 用。非也;言其軍囂,無復部位。」

成六年,「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必言僕大夫 者,以君之親臣,故獨令從公而入寢庭也。解未及 十六年邲之師,荀伯不復從。解曰:「荀林父出奔走,不 復故道。」非也,謂不復從事於楚。

「子在君側,敗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敗者壹大, 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謂》 軍大崩為壹大,及御與車右不同者,非。

襄四年,「有窮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窮之 號。」非也。哀元年稱「有過澆矣」,此特承上「死於窮門」而 言,以結所引《夏訓》之文爾。

十年,「鄭皇耳帥師侵衛」,楚令也,猶云從楚之盟故也。 《解謂》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將及子,子必不能。」解謂:「魯次國而為大國 之制,貢賦必重,故憂不堪。」非也。言魯國之政將歸於 季孫,以一軍之征而供霸國之政令,將有所不給,則 必改作。其後四分公室而季氏擇二,蓋亦不得已之 計,叔孫固已豫見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