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6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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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夫莫有知其說者,而不知其為闕也。」故臣頃在山林,

嘗與一二學者考訂其說,欲以《儀禮》為經,而取《禮記》 及諸經史雜書所載有及于禮者,皆以附于本經之 下,具列注疏。諸儒之說,略有端緒。而私家無書,檢閱 無人,抄寫久之未成。會蒙除用,學徒分散,遂不能就。 而鍾律之制,則士友間亦有得其遺意者。竊欲更加 參考,別為一書,以補「六藝之闕,而亦未能具也。欲望 聖明特詔有司,許臣就祕書省、太常寺關借禮樂諸 書,自行招致舊日學徒十餘人,踏逐空閒官屋數間, 與之居處,令其編類。雖有官人,亦不繫銜請俸,但乞 逐月量支錢米,以給飲食紙札油燭之費。其抄寫人 即乞下臨安府差撥貼司二十餘名,候結局日量支 犒賞。」別無推恩,則于公家無甚費用,而可以興起廢 墜,垂之永久,使士知實學,異時可為聖朝制作之助, 則斯文幸甚,天下幸甚。乞脩三禮劄子

《儀禮》附記似合只依《德章》本子,蓋免得拆碎記文。本 篇如要逐段參照,即於章末結云「右第幾章」,《儀禮》即 云「記某篇第幾章」,當附此。不必載其全文只如此亦自便于檢閱《禮記》 即云「當附《儀禮》某篇第幾章。」又如此,《大戴禮》亦合收 入,可附《儀禮》者附之,不可者分入五類,如《管子弟子 職篇》,不合附入《曲禮》類。其他經傳類書說《禮》文者,並 合編集,別為一書。《周禮》即以祭禮、賓客、師、田、喪紀之 屬事別為門,自為一書。如此即禮書大備。但功力不 少,須得數人分手,乃可成耳。若作《集注》,即諸說可附 入,或有己見,亦可放溫公、揚子《法言》太元例也。分為 五類,先儒未有此說。第一類皆上下大小通用之禮, 第二類即國家之大制度,第三類乃禮樂之說,第四 類皆論學之精語,第五類論學之粗者也。大戴禮亦可依此分 之卷數之說,須俟都畢,通計多少而分之,今未可定 也。其書則合為一書者為是,但通以《禮書》名之,而以 《儀禮附記》為先,《禮記分類》為後。如《附記》初卷首即云, 「《禮書》第一本行下,寫『《儀禮附記》一』」;次行云,「《士冠禮》第 一本行下,寫『《儀禮》一。《冠義》』」第二本行下寫,「《禮記》一《分 類》。」初卷首第一行云,「禮書第幾本」行下寫「《禮記分類》 一」;次行云:「《曲禮》上」第一本行下寫「《禮記》幾。」通前篇數計之其 《大戴》《管子》等書,亦依此分題之。答潘恭敬

《喪大記》上下,自天子達於庶人者,居喪之禮也。若其 送死之節,禮文制數,則貴賤之等,固不同矣。今以天 子諸侯大夫之禮附於士禮之篇,殊不相入,自合採 集別為一篇。但以世俗拘忌,不敢別立篇名。故欲只 因《喪大記》篇包舉王侯士庶之禮,而放士禮次第,分 其章段。凡言禮之法而似經者,則依經例雜法,與此 篇相表裏。凡記事實有議論者,則依《記例》似稍明白, 但恐其間尚有脫漏差舛,可更詳之。其《虞禮》以下,尚 闕如「天子九月而卒哭」及九虞、七虞等語,當別為下 篇,依《士禮》次第編集。卻於見編《卒哭》等禮篇內刪出 三傳作主等說,亦當附入。其杜預邪說,前輩已有掊 擊之者,亦當載《王侯大夫制度》皆入此篇。其《書禮》《論 語》內說諒陰制度,及《左傳》說天子諸侯喪事,亦皆依 《記》例,隨事附於章目之後。如《諒陰》及「后世子皆為三 年」之類,即附《祥禫章》。後《譏華元》、樂舉及《仲幾對宋公 楄柎》、藉幹語之屬,即附《棺槨》《窆葬》等章。《楚恭王能知 其過》之類,即入《誄諡章》。如此類更推廣求之可附即附但《顧命》《康王 之誥》,恐尤不可遺,然又不可分,只於篇末附入,如何?

始死三日而殯。止。遂卒哭。用剛日,哀薦成事。節注

將旦而祔。辭一也。注末云哀薦成事一句未知當附何處饗辭:之 饗。右《卒哭 記》。云云 明日,以其班祔。尚饗,右 祔。云云 祔杖不上於堂。 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 右《小祥 記》。云云 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右《大 祥 記》。云云 中月而《禫》,「未配」右《禫 記》。云云 《注中》云「見某篇。」云云者。更契勘今所定本,恐已刪去, 隨事改正。答黃直卿

祭禮「廟制」一

以《王制》《祭法》等篇為首,說「廟制」 處,凡若此類者皆附之,自為一篇,以補《經》文之闕。

《特牲》二。

「依《冠昏禮》附記」 及他書親切可證者。

《少牢》三。同上有司四:同上《祭義》五。

以本篇言「士大夫之祭者」 為主,諸篇似此者皆附之本篇,中間有言天子諸侯禮處,卻移入《祭統》。

獻六。

以《大宗伯》篇「首掌先王之饗」 為主,而以《禮運》「禮之大成」 一章附之。《周禮》及《禮記》中如此類者,皆附其後。如《周禮》籩人、醢人、司尊彝之屬,正與《禮運》相表裏,《禮運》篇已寫去,在《直卿》處可更考之。依此篇定如禘祫之義,則《春秋纂例》中趙伯循說,亦當收載。

郊社七:

以《大宗伯》「祀天神、祭地祇」 之目為主,凡諸篇中言此類者皆附之。如《皇王大統》中論郊社處,亦當收入注疏後。

《祭統》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