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82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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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余故採掇二家,參之《月令》,以為明堂五室,古今通 則。其室居中者謂之太廟,當太室之東者謂之青陽, 當太室之南者謂之明堂,當太室之西者謂之總章, 當太室之北者謂之元堂;四面之室,各有夾房,謂之 左右個,三十六戶,七十二牖矣。室個之形,今之殿前, 是其遺像耳。個者,即寢之房也。但明堂與寢,施用既 殊,故房個之名,亦隨事而遷耳。今粗書其像,以見鄙 意,案圖察義,略可驗矣。故檢之五室,則義明於《考工》; 校之戶牖,則數協於盛德;考之施用,則事著於《月令》; 求之閏也。合《周禮》與《玉藻》,既同夏、殷,又符周秦,雖乖 眾儒,儻或在斯矣。《考工記》曰:「周人明堂,度以九尺之 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 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余謂記得之於五室,而謬於 堂之修廣。何者?當以理推之,令愜古今之情也。夫明 堂者,蓋所以告月朔、布時令、宗文王、祀五帝者也。然 營構之範,自當因宜創制耳。故「五室者,合於五帝各 居一室之義。且四時之祀,皆據其方之正;又聽朔布 令,咸得其月之辰。可請施政。」及《記》,二三俱允,求之古 義,竊為當矣。鄭康成漢末之通儒,後學所宗,正釋五 室之位,謂「土居中,水、火、金、木各居四維。」然四維之室, 既乖其正,施令聽朔,各失厥衷,左右之個,棄而不顧, 乃反文之以美說,飭之以巧辭,言「水木用事,交於東 北;木火用事,交於東南;火土用事,交於西南;金水用 事,交於西北。」既依五行,當從其用事之交,出何經典, 可謂攻於異端。言非而博,疑誤後學,非所望於先儒 也。《禮記?玉藻》曰:「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閏月則闔門 左扉,立于其中。」鄭元注曰:「天子之廟及路寢,皆如明」 堂制。明堂在國之陽,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卒 事反宿。路寢亦如之。閏月非常月,聽其朔於明堂門 下,還處路寢門終月也。而《考工記》「周人明堂」,元注曰: 「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制同也。」其制同 之言,皆出鄭注。然則明堂與寢,不得異矣。而《尚書·顧 命篇》曰:「迎子釗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此之翼室,即路 寢矣。其下曰:「大貝賁鼓在西房,垂之竹矢在東房。」此 則路寢有左右房,見於經史者也。《禮記·喪大記》曰:「君 夫人卒於路寢,小斂,夫人髽,帶麻於房中。」鄭元注曰: 「此蓋諸侯禮。」帶麻於房中,則西南,天子諸侯左右房, 見於注者也。論路寢則明其左右,言明堂則闕其左 右,個同制之說,還相矛楯。通儒之注,何其然乎?使九 室之徒,奮筆而爭鋒者,豈不由處室之不當哉?《記》云: 「東西九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置五室於斯堂, 雖使班、倕搆思,王爾營度,則不能令三室不居其南 北也。然則三室之間,便居六筵之地,而室壁之外,裁 有四尺五寸之堂,豈有天子布政施令之所,宗祀文 王以配上帝之堂,周公負扆以朝諸侯之處,而室戶 之外,僅餘四尺而已哉?假在儉約,為陋過矣。論其堂 宇,則偏而非制,求之道理,則未愜人情,其不然,一也。 余恐為鄭學者苟求必勝,競生異端以相訾。抑云二 筵者,乃室之東西耳,南北則狹焉。余故備論之曰:「若 東西二筵,則室戶之外,為丈三尺五寸矣。」南北戶外 復如此,則三室之中,南北裁各丈二尺耳。《記》云:「四房 兩夾窗,若為三尺之戶,二尺之窗,窗戶之間,裁盈一 尺。」繩樞甕牖之室,蓽門圭竇之堂,尚不然矣。假令復 欲小廣之,則四面之外,闊狹不齊,東西既深,南北更 淺,屋宇之制,不為通矣。驗之眾塗,略無算焉。且凡室 二筵,丈八地耳,然則戶牖之間,不踰二尺也。《禮記·明 堂》:「天子負斧扆南向而立。」鄭元注曰:「設斧於戶牖之 間。」而鄭氏《禮圖說扆制》曰:「縱廣八尺,畫斧文於其上, 今之屏風也。以八尺扆置二尺之間。」此之叵通,不待 智者較然可見矣。且若二筵之室,為四尺之戶,則戶 之兩頰,裁各七尺耳,全以置之,猶自不容,矧復戶牖 之間哉?其不然二也。又復以世代驗之,即虞夏尚朴, 殷周稍文,制造之差,每加崇飾,而夏后世室,堂修二 七,周人之制,反更促狹,豈是夏禹卑宮之意,周監郁 郁之美哉?以斯察之,其不然三也。又云:「堂崇一筵,便 基高九尺,而壁戶之外,裁四尺五寸。」於營制之法,自 不相稱。其不然四也。又云:「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 而復云凡室二筵而不以几,還自相違。其不然五也。 以此驗之,記者之謬,抑可見矣。《盛德篇》云:「明堂凡九 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上圓下方,東西九仞,南北七 筵,堂高三尺也。」余謂《盛德篇》得之於戶牖,失之於九 室。何者?五室之制,傍有夾房,面各有戶,戶有兩牖。此 乃因事立則,非拘異術。戶牖之數,固自然矣。九室者, 論之五帝,事既不合,施之時令,又失其辰,左右之個, 重置一隅,兩辰同處,參差出入,斯乃義無所據,未足 稱也。且又堂之修廣,裁六十三尺耳。假使四尺五寸 為外之基,其中五十四尺,便使五室之地,計其一室 之中,僅可一丈,置其戶牖,則於何容之哉?若必小而 為之,以容其數,「則令帝王側身出入,斯為怪矣。」此匪 直不合典制,抑亦可哂之甚也。余謂其九室之言,誠 亦有由。然竊以為戴氏聞三十六戶、七十二牖,弗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