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82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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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堂同矣。」且三代相沿,多有損益,至于五室,確然不 變。夫室以祭天,實有五。若立九室,四無所用。布政視 朔,自依其辰。鄭司農云:「十二月分在青陽」等左右之 位,不云居室。鄭元不言每月與其時之堂而聽政焉。 禮圖畫個皆在堂偏,是以須為五室。明堂必須上圓 下方者何?《孝經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 達,布政之宮。」《禮記盛德篇》曰:「明堂四戶八牖,上圓下 方。」《五經異義》稱:「講學大夫淳于登亦云上圓下方。」鄭 元同之,是以須為圓方。明堂必須重屋者何?案《考工 記》夏言九階,四旁兩夾窗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 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後,不 言屋制,亦盡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無五室 之文,鄭注云五室者,亦據夏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 因殷則有,灼然可見。《禮記·明堂位》曰:「太廟,天子明堂。」 言魯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魯之太廟,與周之 明堂同。又曰:「複廟重檐,刮楹達嚮,天子之廟飾。」鄭注: 「複廟,重屋也。」據廟既重屋,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 十三年,太室屋壞。《五行志》曰:「前堂曰太廟,中央曰太 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廟,太室之上屋 也。」《周書·作洛篇》曰:「乃立太廟,宗宮、路寢、明堂,咸」有、四 阿、反坫、重亢、重廊。孔晁注曰:「重亢,累棟;重廊,累屋也。 依《黃圖》所載,漢之宗廟皆為重屋,此去古猶近,遺法 尚在,是以須為重屋。」明堂必須為辟廱者何?《禮記盛 德篇》云:「明堂者,明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廱。」《明堂陰 陽錄》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以象天,內有太室, 以象紫宮。」此明堂有水之明文也。然馬宮,王肅以為 明堂、辟廱、太學同處;蔡邕、盧植亦以為明堂、靈臺、辟 廱、太學,同實異名。邕云:「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則 謂之清廟;取其正室則曰太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 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周水圜如璧,則曰璧廱, 其實一也。」其言別者,《五經通義》曰:「靈臺以望氣,明堂 以布政,辟廱以」養老教學,三者不同,袁準、鄭元亦以 為別。歷代所疑,豈能輒定?今據《郊祀志》云:「欲治明堂, 未曉其制。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一殿無 壁,蓋之以茅,水圜宮垣,天子從之。」以此而言,其來則 久。漢中元二年,起明堂、辟廱、靈臺于洛陽,並別處。然 明堂亦有璧水,李尢《明堂銘》云「流水洋洋」是也。以此 須有辟廱。夫帝王作事,必師古昔,今造明堂,須以《禮 經》為本,形制依于周法,度數取於《月令》遺闕之處,參 以餘書,庶使該詳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階,上圓下方, 四阿重屋,四旁兩門,依《考工記》《孝經》說。堂方一百四 十四尺,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 屋徑九丈,八闥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 書、月令》論。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水內徑三百步,依 《太山盛德記》《覲禮經》。仰觀俯察,皆有則象,足以盡誠 上帝,祗配祖宗,弘風布教,作範于後矣。弘等學不稽 古,輒申所見,可否之宜,伏聽裁擇。」上以時事草創,未 遑制作,竟寢不行。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詔改定雅樂, 又作樂府歌詞。撰定圓丘五帝凱樂,并議樂事。弘上 議云:「謹案《禮》,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周禮》『奏黃 鍾,歌大呂,奏太簇,歌應鍾,皆是旋相為宮之義。蔡邕 《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則太簇為宮,姑洗為商,蕤 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 徵。他月倣此。故先王之作律呂也,所以辨天地四方 陰陽』』」之聲。揚子雲曰:「聲生於律,律生於辰。故律呂配 五行,通八風,歷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環轉運,義無停 止。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餘分,土 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還相為宮者, 謂當其王月,名之為宮。」今若十一月不以黃鍾為宮, 十二月不以太簇為宮,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豈 不陰陽失度,天地不通哉!劉歆《鍾律書》云:『春宮秋律, 百卉必彫;秋宮春律,萬物必榮;夏宮冬律,雨雹必降; 冬宮夏律,雷必發聲』。以斯而論,誠為不易。且律十二, 今直為黃鍾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復何施?恐 失聖人制作本意,故須依禮作還相為宮之法。」上曰: 「不須作旋相為宮,且作黃鍾一均也。」弘又論六十律 不可行。謹案《續漢書律曆志》:元帝遣韋元成問京房 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 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 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 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 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 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 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 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宮日者各 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 故作准以定數。准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絃」,隱間 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絃,下畫分寸,以為 六十律清濁之節。執始之類,皆房自造。房云受法於 焦延壽,未知延壽所承也。至元和年,待詔侯鍾、殷彤 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