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89 (1700-1725).djvu/3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李燾仁甫撰。其《自序》曰:「御史,法官也,其責不專於言,而天禧選用,則與諫官俱任言責。臺雖有等級也,而義所當擊,則卑者亦得徑行,其權勢氣力,又出諫官上。祖宗之聖算神術備矣。今亦斷自天聖以來,取丞雜三院姓名悉列之表。若其人,必天子自擇,而宰相優容之,乃能有濟,猶諫官也。」

《天禧以來諫官年表》 卷。

李燾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者自公卿大夫士至於工商,莫不皆有言責,輻湊並進,而天子斟酌焉,未嘗以言責專付一官。以言責專付一官,則由漢武帝失之。武帝誠不喜諫者,初置諫大夫,猶未限員,東京循舊弗改,後乃浸微。晉洎江表,絕不復置。拓跋魏復置其員,亦不可知。高齊緣《孝經》之文,始有七人之限。夫」 以天下之眾,而敢言者才七人,尚足為治耶?恭惟祖宗,明目達聰,協於虞舜,任言責者不一。天禧別置諫院,禮秩優異,它官莫擬。崇顧言路諫官、御史,權勢氣力,乃與宰相等。蓋當時所用諫官、御史,必取天下第一流,非學術才行俱備,為一世所高者,莫在此位。或誤選試,旋加汰斥,言而當者,曾不十年,徑登台輔,其名跡皆可考見,嗚呼盛哉!今斷自天禧置院以來,作《諫官年表》,并列古今之變為二說以附著之。其一曰:「諫官必天子自擇,而宰相勿與。」 其二曰:「宰相雖不得與擇,諫官必優容之,乃克有濟。」

《刑法》

《律文》十二卷。《音義》一卷。

陳氏曰:自魏李愕、漢蕭何以來,更三國、六朝、隋、唐因革損益備矣。本朝天聖中,孫奭等撰《音義》,自《名例》至《斷獄》,歷代異名皆著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陳氏曰:唐開元宋璟、蘇頲、盧從愿等所刪定。《藝文志》卷數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贊善大夫潘憲、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條例,頗與今見行令式有不同者。

南豐曾氏序曰:「《唐今》三十篇,以常員定職官之任,以府衛設師徒之備,以《口分永業》為授田之法,以租庸調為斂財役民之制,雖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幾乎先王之意矣。讀其書,嘉其制度有庶幾乎古者,而惜其不復行也,故綴其大要可記者論之於此焉。」

《刑統》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竇儀以尚書判大理寺,與法官蘇曉、奚嶼、張「希護等修定。古者議事以制,使民不知所爭也;後世鑄刑書,使民知所避也。雖若不同,所以為民之意則一。然議事以制者,委重於人;鑄刑書者,委重於法。委重於人,則上之人將輕重由心以虐其下;委重於法,則下之人將徵於書以慢其上。其為失也亦均。」 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後為得耳。

陳氏曰:初,范質既相周,建議律條繁廣,輕重無據,特詔詳定,號《大周刑統》,凡二十一卷。至是重加詳定,建隆四年頒行。

《金科易覽》三卷。

晁氏曰:《崇文總目》有唐趙綽《金科易覽》一卷,《田氏書目》有蕭緒《金科易覽》三卷,當是綽初撰一卷,緒刪改,析之為三爾。

《疑獄》三卷。

晁氏曰:晉和凝撰。纂《史傳》決疑獄事。其上卷,凝書也;其下中卷,凝子㠓所續。

《天聖編敕》三十卷。

晁氏曰:天聖中宋庠、龐籍受詔改修《唐令》,參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門:官品一,戶二,祠三,選舉四,考課五,軍防六,衣服七,儀制八,鹵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賦十二,倉庫十三,廄牧十四,關市十五,補亡十六,疾醫十七,獄官十八,營繕十九,喪葬二十,雜二十一。

《斷例》四卷,《元豐斷例》六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執政以後,士大夫頗重意律令,非熙、豐、紹聖中法寺決獄比。」 其六卷,則元豐中法寺所斷罪節文也。

《刑名斷例》十卷。

陳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統》《敕令》總為一書,惜猶未備也。

《嘉祐驛令》三卷。

陳氏曰:三司使梁國張方平安道等修定。前一卷為《條貫敕》,後二卷為《則例令》,「官吏」 、「幇支」 、驛券、衙官、傔從之類,皆據此也。

《元豐廣案》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元豐初置新科明法,或類其所試成此書。

《元豐刑部敘法通用》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