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11 (1700-1725).djvu/7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頁尚未校對

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 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不孝之刑者,有不孝于父母者則刑之。《孝經》「不孝不在三千者」,深塞逆源,此乃禮之通教也。「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在睦婣之上,此變言弟「退在睦婣之下」者,上言友專施于兄弟,此變言弟兼施于師長,故退在睦婣之下。

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二曰敏德,以為 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惡。」教三行:「一曰孝行,以親父 母,二曰友行,以尊賢良,三曰順行,以事師長。」

孝德,尊祖愛親,守其所以生者也。孔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廣于孝,而行莫尊焉。

《春官》

「以樂德教」國子,「中和,祗庸,孝友。」

中猶忠也。和,剛柔適也。祗敬庸有常也。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

《秋官》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德』,六德也。善父母為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