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12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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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無何,檢校御史中丞。時監察御史宋宣遠恃盧懷慎

之親,頗犯法,沔舉劾之。又姚崇之子光祿少卿彝,留 司東都,頗通賓客,廣納賄賂,沔又將按驗其事。姚、盧 時在政事,遽薦沔有史才,轉為著作郎,其實去權也。 開元七年,為太子左庶子,母卒,哀毀逾禮,常於廬前 受弔,賓客未嘗至於靈座之室。謂人曰:「平生非至親 者,未嘗升堂入謁,豈可以存亡而變其禮也!」中書令 張說數稱薦之,服闋,拜中書侍郎。或謂沔曰:「今之中 書,皆是宰相,承宣制命,侍郎雖是副貳,但署位而已, 甚無事也。」沔曰:「不然。設官分職,上下相維,各申所見, 方為濟理。豈可俛默偷安,而為懷祿士也?」自是每有 制敕及曹事,沔多所異同,張說頗不悅焉。尋出為魏 州刺史,奏課第一,徵還朝廷,分掌吏部十銓事。以清 直歷祕書監、太子賓客。三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籩 豆之數及服制之紀。太常卿韋縚奏:「請加宗廟之奠, 每座籩、豆各十二,外祖服請加至大功九月,舅服加 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請加至袒免時。」又令 百官詳議可否。沔建議曰:「竊聞議禮樂之情者能作, 達禮樂之文者能述。述作之義,聖賢所重。禮樂之本, 古今所崇,變而通之,所以久也。」所謂「變」者,變其文也; 所謂「通」者,通其情也。祭祀之興,肇於大古,人所飲食, 必先嚴獻,未有火化。茹毛飲血,則有毛血之薦,未有 麴糵污樽抔飲,則有元酒之奠。施及後王,禮物漸備, 作為酒醴,伏其犧牲,以致馨香,以極豐潔,故有三牲 八簋之盛,五齊九獻之殷。然以神道至敬,可備而不 敢廢也。是以血腥爛熟,元樽犧象,靡不畢登於明薦 矣。然而薦貴於新,味不尚褻,雖則備物,猶存節制。故 《禮》云:「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備物 之情也。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昆蟲之異,草 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此則節制之文也。鈃俎籩豆, 簠簋樽罍之實,皆周人之時饌也。其用通於燕饗賓 客。而周公制禮,咸與毛血元酒同薦於先晉中郎盧 諶,近古之知禮,著家祭禮者也。觀其所薦,皆晉時常 食不服,純用《禮經》舊文。然則當時飲食,不可闕於祭 祀明矣。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我國家由禮立訓,因 時制範,考圖史於前典,稽周漢之舊儀,清廟時享,禮 饌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園寢上食,時膳具設, 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職貢來祭,致遠物也;有新必 薦,順時令也。苑囿之內,躬稼所收,蒐狩之時,親發所 中,莫不割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若此至矣,復 何加焉!但當申敕有司,祭如神在,無或簡怠,勖增虔 誠。」其進貢珍羞,或時物鮮美,考「諸祠典,無有漏落。皆 詳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鮮肥濃, 盡在是矣,不必加於籩豆之數也。至於祭器,隨物所 宜。故羹,古食也,盛於㽅;㽅,古器也;和羹,時饌也,盛於 時器。故毛血盛於盤,元酒盛於樽。」未有薦時饌而追 用古器者,由古質而今文,便於事也。雖加籩豆十二, 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有兼倍之名,近於 侈矣。魯人丹桓宮之楹,又刻其桷,《春秋》書以非禮。御 孫諫曰:『儉,德之恭也;侈,惡之大也。先君有恭德,而君 納諸惡,無乃不可乎?是不可以越禮而崇侈於宗廟 也』。」又據《漢書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貴儉。 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於奢舊矣。太常所請,恐未可 「行。又按太常奏狀,今酌獻酒爵,制度全小,僅未一合, 執持甚難,不可全依古文,由望稍須廣大者。」竊據《禮》 文,有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小不及制,敬而非 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固可隨失釐正,無待議而後 革。然禮失於敬,猶奢而寧儉,非大過也。未知今制,何 所依準?請兼詳令式,據文而行。又按《太常奏狀》,「外祖 服請加至大功九月,舅服請加至小功五月,堂姨、堂 舅、舅母請加至袒免者。」竊聞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聖 人因之,然後制禮。禮教之設,本於正家,家道正而天 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之義,理歸本宗。所 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豈亡愛敬,宜存倫序。是以內 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 之道,前聖所志,後賢所傳,其來久矣。昔辛有適伊川, 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 亡矣。往修新禮,時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 之典。及弘道之後,神龍之閒,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 亡徵兆,儻或斯見,天人之際,可不試哉!開元初,補闕 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於時群議紛 挐,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明, 特降別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 社稷之福。史圖異議,竊所未詳。」時職方郎中韋述、戶 部郎中楊伯成、禮部員外郎楊沖昌、監門兵曹劉秩 等亦建議與沔相符。俄又令中書、門下參詳為定。於 是宗廟之典,籩豆每座各「加至六親;姨舅為小功;舅 母加緦麻;堂姨至袒免;餘依舊定。」乃下制施行焉。沔 既善《禮經》,朝廷每有疑議,皆取決焉。二十七年卒,時 年六十七。贈禮部尚書。

丁公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