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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27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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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遷右丞。是夏,又為景靈宮副使,屢得對言事。嘗奏 曰:「方今治定功成,固軼前代。陛下尚親庶政,旰食忘 倦。然而君臨之大,所宜分飭有司為式於天下。」遂詔 諸司掌常務有條例者,毋或奏稟。天禧二年,改御史 中丞。請給御寶印,歷書三院御史彈糾事。五月,暴疾 卒,年六十一。廢朝,贈吏部尚書,諡「文定。」以其子溫瑜 為大理寺丞,良規為奉禮郎,承裕為正字。安仁質直 純慤,無所矯飾,寬恕謙退,與物無競,雖家人僕使未 嘗見其喜慍。女弟適董氏,早寡,取歸給養。其甥董靈 運尚幼,躬自訓導,為畢婚娶。幼少與宋元輿同學,元 輿門第貴盛,待安仁甚厚。元輿早卒,家緒寖替,安仁 屢以金帛濟之。善訓諸子,各授一經。尤嗜讀書,所得 祿賜,多以購書,雖至顯寵,簡儉若平素。時閱典籍,手 自讎校。三館舊闕虞世《南北堂書鈔》,惟安仁家有本, 真宗命內侍取之,嘉其好古,手詔褒美。尤知典故,凡 近世典章人物之盛,悉能記之。喜誨誘後進,成其聲 名,當世推重之。有集五十卷。溫瑜後為國子博士。

胡旦

按《宋史儒林傳》,「旦字周父,濱州渤海人。少有雋才,博 學能文辭,舉進士第一,為將作監丞,通判昇州。時江 南初平,汰李氏時所度僧十減六七。旦曰:『彼無田廬 可歸,將聚而為盜。悉黥為兵。遷左拾遺,直史館,數上 書言時政利病,出為淮南東路轉運副使,知海州,踰 年召歸』。」先是,盧多遜貶,趙普罷相,其夏,河決韓村,尋 復塞。旦獻《河平頌》曰:「天祚我宋,以君兆民。配天成休, 惟堯與鄰。粵有大水,昏墊下人。非曰聖作,孰究孰度? 蔽賢者退,壅澤者罪。我防大患,河豈云敗?逆遜遠投, 姦普屏外,聖道如隄,崇崇海內。帝曰守文,是塞是親。 調爾衛兵,程是烝民。民以盡力,臣以勤職。役云其終, 河以之塞。唐堯懷山,實警神德。漢武宣防,實彰令式。 我塞長河,融流惠澤。明明聖功,萬代成則。」太宗覽頌, 有「逆遜姦普」之語,召宰相謂曰:「胡旦獻頌,詞意悖戾。 朕自擢於甲科,歷試外任,所至無善狀。知海州日,為 部下所訟,獄已具,適會大赦,朕錄其材而捨其過,尚 令在近列,又領史職,乃敢恣胸臆,狂躁如此,其亟逐 之。」即貶殿中丞、商州團練副使。上《平燕議》曰:「今幽州 在北門之外,東封非國家所急,願移其資以事北伐。 且天時地利、人事皆有可伐之意,歲之所臨,其地受 福。今年春末至來年,歲在宋分;今年初秋至六年,鎮 在燕分。從今年為備,至來春興師。北兵之遇春夏,則 氈裘、皮履、羊弓、塞馬不為用,而中原士卒素不能寒。 往北逢暄,筋力勇健。以勇健之士,驅不用之敵,承福 慶之時,討災殃之城,成功立事,在於此矣。」長淮以北, 太行以東,河冰罷災,土地甚沃。因其豐實,收其穀帛, 減價以折納,見錢以貴糴,官府多積,兵役無虞,用兵 豐財,可濟大事。太原克復以來,於今七載,兵甲甚利, 士卒甚雄,夜寢晨興,寒裘饑粟。若以促裝之賜,發軍 而用之,恩賞之貲,成功而賚之,可以齊心平敵,恢拓 舊境。幽州平土而負敵為勢,必擇四人分之方面,以 剛斷勇毅者主之,選和平恭慎者一人部之。幽州之 北,皆是山谷,通人馬者不過十處,領將士者亦擇十 人,同行則共議兵機,分出則各司軍事,寇來則同戰 以驅逐,寇歸則畫疆以扞「蔽。苟塞斷山路,餘寇在燕, 與大軍相持,則遷延其時以度春夏,寇不能熱,有退 無前。」使士之剛勇與才力者各為一將,多則分部扦 敵攻城,兩盡其力,定其軍名,實其軍數,我寡彼多,則 力不勝;我實彼虛,則勝有餘。力均則較其地形,地均 則爭其謀略,分明勇怯各致其用。以茶鹽香藥之價 十分減二,「從新者先賣於邊城要路軍馬屯所,以芻 粟錢帛之價十分增二。納貨以出券者詣本場以交 貨,得貨者緣逐路以納稅。出往來四方之饒,為兩地 費用之耗。」自然商得其利則買之於人,人得其資則 勤之於穡。故必民效兼倍之力,國貯九年之積,科撥 不假於度支,轉般何勞於漕挽。芻粟之給,攻具「之用, 委輸發運,以為後繼。今將用二十萬之眾,役三十州 之民,願陛下明降日月之信,先示雨露之澤。民知信 賞則悅而忘死,士得仰給則死而力戰。如此,則逆壘 不足下,猾寇不足殄也。」起為左補闕,復直史館,遷修 撰,預修《國史》。以尚書戶部員外郎知制誥,遷司封員 外郎。有傭書人翟穎者,旦嘗與之善,因為改姓名「馬 周」,以為唐馬周復出,上書詆時政,且自薦可為大臣。 又舉材任公輔者十人,其辭頗壯,當時皆謂旦所為。 馬周坐流海島,旦亦貶坊州團練副使。坐擅離所部 謁宋白於鄜州,既被劾,特釋之。徙絳州。稍復工部員 外郎、直集賢院,遷本曹郎中、知制誥、史館修撰。素善 中官王繼恩,為繼恩草制,辭過美。繼恩敗,真宗聞而 惡之,貶安遠軍行軍司馬,又削籍流潯州。咸平初,移 通州團練副使,徙徐州。以祠部員外郎分司西京,又 為保信軍節度副使。久之,以司封員外郎通判襄州。 封泰山,改祠部郎中。服母喪,既除,乃言父卒時,嘗詔 奪哀從事,請追行服三年。已而失明。以祕書省少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