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鄭餘慶傳》。餘慶判國子 監事。建言。兵興以來。學校廢。諸生離散。今天下承平。 臣願率文吏月俸。百取一。以資完葺。詔可。
元和十四年。判祭酒事鄭餘慶。又請抽料錢以修學。 從之。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先是十三年 餘慶請捐俸修廣兩京國子監。時論美之。十四年十 二月餘慶又奏請京見任文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 及外使兼京正員官者。每月所請料錢。請率計每貫 抽一十文。以充國子監修造先師廟及諸室宇繕壁 經公廨雜用之餘。益充本錢。諸色隨便宜處置。臣以 為」歷事文吏,無非孔徒,所取至微,足以資學,教化之 根本,人倫之紀綱。陛下文德武功,勘亂除暴,事超歷 代,道冠百王。國學毀壞荒蕪,蓋以兵戎日久,而葺修 未暇也。今寇雖滌蕩,天下砥平,爰俾耆臣,叨領儒職。 臣兢於受命,敢不肅恭!伏念旬時,莫過於此。伏望天 恩便賜允許,仍令戶部每月據數,並以「實錢付國子 監。其東都留司京官,亦准數率錢,便充東都國子監 修理。」制可。
穆宗長慶二年祭酒韋乾度請四館待補學生先干監司陳狀考試從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韋乾度為國 子祭酒,穆宗長慶二年閏十月奏「當監四館學生,每 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 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 官吏改簡舉但准禮部開牒收管,有乖太學引進之 路。臣既沗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 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稱請替某人闕,監司則 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 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 多喧競。請起今以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補署畢,關 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 給廚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解送,則給 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 本住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 今以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狀納房,待 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 專知館博士,請起今以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 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 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 司自議科決。如有悖慢師長,彊暴鬥打,請牒府縣,錮 身遞送鄉貫。」敕旨「宜依。」
敬宗寶曆元年制天下能通一經者具以名聞刺史縣令於各州縣招延儒學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敬宗寶曆元 年制曰:「天下諸色人等,能精通一經,堪為師法者,委 國子祭酒訪擇,具名聞。天下州縣,各委刺史縣令招 延儒學,明加訓誨。」
文宗太和二年七月立露門學置生七十二人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二年七 月,立露門學,置生七十二人。時辛公義為太學生,帝 召入露門學,令受道義。每月集御前,令與大儒講論, 數被嗟異,時輩慕之。」
太和五年,祭酒裴通。請按《六典》試士,從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五年十 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博士、助 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每有 業成,上于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 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事。」注 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明法、 明筭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簡。凡學生有不率教 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成者,亦 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同准彈琴習 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 令終講,所講永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云:「諸學 生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前 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書,每千言內試一帖,帖三言; 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 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決罰。」謹具當司官吏及 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敕旨 宜依。
太和七年,詔「不入國學者,不許應明經、進士舉,置《五 經》博士。」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七年八 月制曰:「漢代用人,皆由儒術,故能風俗深厚,教化興 行。近日苟尚浮華,莫修經術,鄉舉里選,不可復行。然 務實抑華,必有良術,既當甚弊,思其改張。今寰宇乂 寧,干戈已戢,皇太子方從師傅受《六經》,一二年之後, 當令齒冑國庠,以興墜典。宜令國子監于諸道搜訪 名」儒,置《五經》博士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