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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5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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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上下疑貳,以求苟免。甚可怪者。博士諸生,禁不相 見,教諭無所施,質問無所從,月巡所隸之齋而已。齋 舍既不一,隨經分隸,則又《易》博士兼巡禮齋,《詩》博士 兼巡書齋。所至備禮請問,相與揖諾,亦或不交一言 而退,以防私請,以杜賄賂。學校如此,豈先帝所以造 士之意哉?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長者之道,則下必 有君子長者之行而應乎上。若以小人犬彘遇之,彼 將以小人犬彘自為,而況以此行於學校之間乎?願 罷其制。

按《名臣言行錄外集》,伊川同孫覺、顧臨及國子監長 貳看詳「國子監制,先生所定,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 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 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制尊賢堂 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鐫解額以去利誘,省繁文以專 委任,勵行檢以厚風教,及置待賓吏師齋,立觀光法」, 如是者數十條。

按《玉海》,元祐元年四月,王巖叟言:「博士勞於簿書,諸 生困於文法。請罷三舍法,開師生不相見之禁,講肄 之餘,止以公私試第高下。」五月十二日,詔孫覺、顧臨、 程頤同長貳,修立國子監條例。頤請改試為課制。尊 賢堂延道德之士,置待賓吏。師齋立檢察,士人行檢 法。自元豐增國學解額五百人,來者奔湊。欲量留百 「人,餘分於諸郡,庶幾士安鄉土。」奏寢。至七月,罷中外 學官試法。詔兩制、司業各舉一員,從王巖叟言也。十 月,劉摰請罷修定學制所,又國子監請修建算學,詔 罷之。

按《宋文鑑》劉摯《請重修大學條制疏》:「臣竊以學校之 制,主於教育人才,非行法之地也。群賢眾聚,帥而齊 之,則誠不可以無法。然而法之為學校設者,宜有禮 義存焉也。往歲太學屢起大獄,其事一出於誣枉,於 是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凝密。士之學其間者,轉 身舉足,輒蹈憲網,束濕愈於治獄,條目多於防盜,上」 下疑貳,求於苟免,先王之意,禮義科旨,逝已盡矣。法 有大可怪者,「博士諸生,禁不相見,教諭無所施,質問 無所從,但博士月巡所隸之齋而已。」謂「如此,則請問 者對眾,足以為證佐,以防私請,以杜賄謝。」嗟夫!學之 政令,豈不大繆先王意哉!私請賄謝如是,真可以絕 之乎?而又齋數不一,不可以隨經分隸也。故使之兼 巡,如《周易》博士或巡治《禮》之齋,禮學博士復巡治《詩》 之舍,往往所至備禮請問,相與揖諾,至或不交一言 而退。昔之設學校教養之法,師生問對,憤悱開發,相 與曲折反覆,諄諄善誘,蓋其意不如是疏也,其道不 如是之薄也。先王之於天下,遇人以長者君子之行 而報乎上者,斯有禮「也。遇人以小人犬豕之道,則彼 將以小人犬豕自為,而報乎上者,不能有義也,況夫 學校之間哉?太學自置三舍之法,寥寥至今,未嘗應 令成就一人,豈真無人也?主司懲前日之禍,畏罪避 謗,士雖有豪傑拔萃之才,誰敢題品以人物自任,而 置之上第哉?」則是先帝有興賢造士之美意,而有司 以法「害之也。臣愚欲望聖慈詳酌,罷博士諸生不許 相見」之禁,教誨請益,聽其在學往還。即私有干求饋 受,自依律敕,仍乞先次施行外,應太學見行條制,委 本監長貳與其屬看詳,省其煩密太甚,取其可行便 於今者,有所增損,著為科條,上禮部再行詳定,上之 三省,以聽聖斷。

按王巖叟《請罷三舍法疏》:「臣伏以法有為名則美,而 行之則難,事有用意則良,而施之則戾者,三舍是也。 故自三舍之法立,雖有高材異行,未見能取而得之 而奔競之患起,奔競之患起而賄賂之私行,賄賂之 私行而獄訟之端作,獄訟之端作而防猜之禁繁。博 士勞於簿書,諸生困於文法,非復渾然養士之體,而 庠序之風或幾乎息,此識者之所共歎也。臣竊謂庠 序者,所以萃群材而樂育之,以完其志業,養其名譽, 優游舒徐,以待科舉者也。不必科舉之外別開進取 之多岐,以支離其心而激其爭端,使利害得失日交 戰於胸中,損育德養道之淳意,非所以敦教化、成人 材也。臣愚乞鑒已然之弊,罷三舍法」,開先生弟子不 相見之禁,示學士大夫以不疑。講肄之餘,止以公私 試第高下如昔時,自足以獎材氣而勵風聲,使多士 欣欣於從學,則上庠宜復有雍容樂易之美,為四方 矜式矣。乞下禮部及司業博士共議其當。

元祐二年,增司業,立《學官限年格》。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二年。增司 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 元祐三年,置國子監長貳,省律學官,定選補宮學官 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三年,「詔國 子監置長貳。」

按《玉海》,元祐三年,詔省律學博士一員,學生不給食。 按,《文獻通考》:元祐三年,又詔「宮學教授闕,選諸嘗被 舉可為學官,及中十科中可為師表,或可備講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