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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5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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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薦蔡卞可為直講,建增博士弟子員,月書季考,歲 校,以行藝次升。略倣《周官》鄉比之法,立齋舍八十二。 學官之盛,近代莫比,其議多自璪發之。

按《玉海》,元豐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詔定太學條制。十 二月十八日,中丞李定等言:「藝可以一日而校行,非 歷歲月不可攷。今酌《周官》書攷賓興之意,為太學三 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并《學令》,凡百四 十條。詔行之。」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 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錄,三、正三舍,四、擇長諭,五、 「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司業。」上覽其言,命定與畢仲 衍、范鏜、張璪等同立法,至是上之。

元豐三年,「改直講為博士,行《武學新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三年正月辛 巳。改國子直講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六月十八日。 武學上新敕令格式行之。

元豐五年行官制,改置學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按《職官志》:「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各一人,太 學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 正各一人。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 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 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 長,諭月書其行藝于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 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 考于長貳。」歲終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 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 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 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 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 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 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 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 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博士掌分經講 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 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 博士之職。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 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 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 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 行藝,著于籍。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 武藝訓誘學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 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 長二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 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又「按《志》武學,元豐官制」行,改 教授為博士。

元豐六年,詔:「優敘命官在學及太學生之律學優者, 宗室令請建宗學,許學生旬休習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六年,用國 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準 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 私試第二等。」 按《職官志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 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

按《玉海》。六年五月八日。司業朱服。請學生旬休習射。 元豐七年。選補筭學官。以學規繩四方來試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七年正月。吏 部請於四選補筭學博士闕。從之。十二月辛未。詔通 筭學者就試。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

按《文獻通考》:「七年用司業朱服言,四方來試禮部者, 雖不籍于太學,或有顯過,若造飛語謗朝政,許監官 以聞」,用學規殿罰。

元豐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詔舉學官三月命司業博士主公試四月罷三舍法五月立國子監條制七月罷學官試法十月罷修學制所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閏二月甲寅。詔侍從、御 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二人。三月 辛未。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五 月戊辰。命程頤同修立國子監條制。 按《職官志》。元 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 補試法。左司諫王巖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 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 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 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 按《劉摰傳》, 哲宗即位,摰擢侍御史。初,神宗更新學制,養士以千 數,有司立為約束,過於煩密。摯上疏曰:「學校為育材 首善之地,教化所從出,非行法之所。雖群」居眾聚,帥 而齊之,不可無法,亦有禮義存焉。先帝體道制法,超 漢軼唐,養士之盛,比隆三代。然而比以太學屢起獄 訟,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愈於治獄,條目多於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