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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5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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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 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 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 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 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 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 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 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 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 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

按《玉海》,「熙寧六年三月己未,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選 充。四月乙亥,以朝集院為律學。賜錢萬五千緡,以養 生徒。」

熙寧七年廣二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五月壬戌。賜 朝集院。以廣二學。為屋百楹。」

熙寧八年,置蕃學、小學,頒王氏《三經新義》于學宮,推 恩三舍生,立教授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知河州鮮于師中 乞置蕃學,教蕃酋子弟。從之。六月己酉,頒王安石《詩》 《書》《周禮》義于學宮。 按《選舉志》:初置小學教授,帝嘗 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 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 義于學宮。是名《三經新義》。

按:《文獻通考》:熙寧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于學。 太學安惇等已升上舍,皆特免解。其自發解者即免 禮部試。時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按《稗編》:「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 道。初,太博、正、錄及州教官,朝廷固嘗特除用,亦雜出 薦試,否則取其試藝等格優多者用之。」

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宗學廢置無 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 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 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 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袒宗祖免親已受命者,附 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于國子監。禮部別異其卷 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 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有名以聞, 而錄用之。其官于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 國子監。」

元豐元年詔使臣經任者試充武學生置諸路學官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元年詔使臣經任者試充武學外舍生限三十人

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諸路州府學官共五十三 員:京東路,兗、徐、曹、單、青、密州、應天府各一員。京西路, 西京、國子監計、陳、襄、鄧州各一員。河北路,北京、國子 監,定、相、滄、衛、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員。陝府西路,陝、華、 耀、邠、泰、燕州、永興軍、鳳翔、河中府各一員。河東路,潞、 晉、代州、太原府各一員。淮南路,揚州、亳州各一員。」兩 「浙路杭、越、蘇三州各一員,江南東路饒州、江寧府各 一員,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員,荊湖南路潭州一 員,荊湖北路江陵府一員,福建路建州一員,成都府 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員,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員,利 州路利州一員,夔州路夔州一員,廣南東路廣州一 員,廣南西路桂州一員。」是時大興學校,天下之有教 授者只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 也。觀其所用,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試中而後授,則 與入館閣、翰苑者同科,其遴選至矣。哲宗元祐初,齊、 盧、宿、常、虔、潁、同、懷、澶、河陽等州始相繼置教授,三舍 法行而員額愈多。至大觀時,吉州、建州皆以養士數 多,置教授三員。宣和時,罷州縣學三舍法。始令諸州 教授,若係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舊,餘並減罷。如贍 學田產、房廊等,係行三舍已後添給者,亦復拘收云。 元豐二年,增太學生舍,頒《學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八月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 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月 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十二月乙已,御史中丞李定上《國子監敕式令》并《學 令》凡百四十條。 按《選舉志》:「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 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 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 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 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 升內舍,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攷所書行藝,迺 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 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 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 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 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 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按《張璪傳》,元豐初,判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