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監試、省試取放額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右正言 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 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淳熙元年許桂陽蠻入州學聚局生試曆算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許桂陽軍谿 洞子弟入州學聽讀。按《選舉志》:「淳熙元年春,聚局 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 按《文獻通考》: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自淳熙後,公試 仍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淳熙四年幸學,加恩學生有差。立待補生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學,祗謁先聖, 退御敦化堂,命國子祭酒林光朝講《中庸》。下詔遂幸 武學,謁武成王廟。監學官進秩一等,諸生推恩賜帛 有差。」秋七月壬寅,立待補太學試法。按《選舉志》:淳 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斗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 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 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 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 補生」;其住本學及游學之類,一切禁止。
按《文獻通考》:太學補弟子員故例,每三歲科舉後,朝 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 之,謂之「混補。」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 乃立待補之法。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 數為準,每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率以開院後十 日揭榜。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而為他人取其公據 代之,冒濫滋甚。慶元中,遂罷之。
按:《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學。十六年二月改堂名 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與太學同改焉。然郡國未之 建也。
淳熙五年,以《紀元》曆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 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六年,兵部尚書王仲行奏:「兩優釋褐恩例太過, 乞先注職官。」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十月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 與殿試第二人恩例。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壬午, 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按《選舉志》: 「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 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 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 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按《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校已優,而舍試又 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號釋褐狀元,例補承事郎。 《太學正錄》:淳熙初,鄭鑑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 作郎,補郡。自明數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厭之。六年,劉 純叟堯夫復以解褐除國子正,時王仲行為兵部尚 書,奏言:「今兩優釋褐,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 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乞先與外任。」時知滁州張商 卿亦言:「今中、上舍為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 獄訟財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先注職官。」上 然之。十月丙申,詔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淳熙七年,詔定律學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丙戌,復置皇太子宮小 學教授。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經義。」按《選舉 志》:「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于理 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 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 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 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 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 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 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一道,小 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
淳熙八年,更定律學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 陽軍臨武縣學,以教養峒民子弟。按《選舉志》:八年 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 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淳熙九年,以統元曆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光宗紹熙 年令待補生附試省場別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光宗初,公試,始 令附省場別院。」〈按孝宗初許清要官期親作待補生科舉許混試至此不許混試故令附
別院也
〉
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議寢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熙三年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