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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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二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六

  宋二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八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

  則 欽宗靖康一則

選舉典第十二卷

學校部彙考六

宋二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修武學敕令格式四月置宗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中靖國元年 復置宗學。

按:《玉海》元年三月「續修《武學敕令格式》。」

崇寧元年詔天下置學皆行三舍法建辟雍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八月甲戌。詔天下興學 貢士。建外學于國南。按《禮志》。崇寧初詔。「古者學必 祭先師。況都城近郊。大闢黌舍。聚四方之士。多且數 千。宜建文宣王廟。以便薦獻。」按《選舉志》。崇寧元年。 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 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 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 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 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 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 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 平或係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係省 錢。又按《志》,崇寧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 選法乃遍天下。於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 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 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按《職官 志》: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 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 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 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 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 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 保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 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 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 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外 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於 外學。諸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 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 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又按《志》,「宗學,崇寧初立月書季考法。」

按《玉海》,元年八月二十三日,州縣置小學,十歲以上 入學。十月十七日戊辰,初建辟雍,外圓內方,為屋一 千八百七十二楹。宰臣言:「奉詔,天下立學官貢士,仍 建外學于王國之南,待其歲攷行藝升之。太學增上 舍二百人,內舍六百人,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 於外學。十一月十二日,諸宮置大小二學,增置教授」 二員,立考選法。二十九日,詔「諸宮學令宗正寺長貳 提舉。」

按《無錫縣志王相增建儒學記》:「崇寧改元,上既庚用 二三大臣克篤前烈,追盛三代唐虞之治,爰詔冢宰, 慎簡乃僚,置司講議,政事當務之急。是秋丞相司空 嘉國公本原神宗皇帝以聖智稽古,即位之初,慨然 追法先王,訓經以迪士,置師以明道,廣學校以教養。 嘗詔侍臣,欲考古者庠序之制,闓明堂辟廱,以施仁 發政,功志未就,遭元祐變革,無復存者。恭惟皇帝陛 下,盛德大業,修明法度,追而述之,深悼風化之微,而 欲善天下之俗,非學不能成之。謹以學校為今日先 務。」制可之。遂詔天下郡縣皆立學,以三舍法取士。粵 明年甲申,乃下詔曰:「神宗皇帝嘗欲以學校取士,而 罷州縣科舉之令,其法始於畿甸,此學士大夫之所 共知也。朕不愛百萬之財,以教養天下之士,而以育 材官人,善風俗,修政事為急。其詔有司,罷發解及省 試取士,並由學校升貢。庶幾追復成周之隆,紹先帝 之緒,以稱朕所以圖治之意。」其年十一月甲戌,皇帝 視太學,幸辟雍,即敦化堂,賜上舍釋褐者凡十有六 人,其次免省試者二十有六人,內舍生及畿內貢士 悉皆免解,其數幾半。三歲賜第於集英者,於乎,盛矣, 美矣!不可以有加矣!雖三代教養之隆,未有甚於茲 時者也。

崇寧二年,詔「進士上書詆訕者,遣入新學。」既而罷之, 復行《縣學敕令格式》。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六月庚申,詔元符末上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