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類多詆訕。令州郡遣入新學,依大學自訟齋法,候 及一年,能革心自新者,許將來應舉,其不變者當屏 之遠方。秋七月辛卯,詔上書進士見充三舍生者,罷 歸。」按《職官志》:崇寧二年,罷《春秋》博士。
按《玉海》五月六日修《州縣學敕令格式》行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先是,州縣學補弟子無定員,有司 病費廣難贍,詔諸州用前一舉試者為則,嘗踰二百 人,許置百員,數減乎此,則以三分之二為額,上舍、內 舍立額亦如之。縣學則裁其見藉,率三而汰。一,提學 司通一路財計,均給學費,仍行部摘試文,檢括當否, 生員嘗試公私,試雖不中,亦復其身勿事。臣僚言:「神 宗尚經術,將以明道德、一風俗也。乃元祐姦朋暨其 殘黨之在元符者,立異說以壞之。今餘習未殄,乞立 法禁天下刊寫,庶其可息。」詔付國子監,其有上書及 三舍生言涉誣訕并異論者,悉遣歸其鄉自訟,齋拘 之。
崇寧三年,續增州縣學及生員,置書畫、算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壬辰,增縣學弟子員。 六月丙午,增諸州學未立者。壬子,置書、畫算學。九月 壬辰,詔諸路州學別置齋舍,以養材武之士。十一月 丁亥,詔取士並繇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 事。」按《選舉志》:「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 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 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 官戶法。命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 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 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 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 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 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 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二百人,內舍六百人,外 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 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 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 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 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 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二人, 三舍生皆繇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又置諸王宮大、 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 悉許入內、外學任子。不係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 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 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 求試。迺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 部並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又按 《志》,崇寧三年,始建筭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 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 筭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筭法,并曆算、 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 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 仕、登仕、將仕郎為次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 《字說》《爾雅》《大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 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 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考書之等,以方圓 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 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 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倣古人筆畫不 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 學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併罷,年數悉同筭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 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 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 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 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畫之等,以不倣 「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為工。三 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 班借職以下三等。」又按《志》,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 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牓,與三班 奉職。文優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於禮 部,推恩於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置敦宗院, 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涖 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後又許見在任者 於本任附貢士試。按《職官志》:崇寧三年,詔辟雍置 司成、司業各一員。又按《志》: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 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 司言,「宗室疏屬願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 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 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 按《玉海》,三年正月十七日,增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 人,中四十人,小三十人。
按《文獻通考》:「崇寧三年詔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 罷州郡科舉,其法行干畿甸而未及郡國。肆朕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