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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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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七月,琉球中山王察度遣 子弟學於國子監,敕刑部榜諭天下學校。時各處教 官有給由到京,上問民間疾苦,岢嵐州學正吳從權、 山陰縣教諭張桓皆對守職在學,於民事無知。上歷 指古人身居田畝,其心常在。朝廷舉伊尹甯戚、漢賈 誼、董仲舒、唐馬周、宋李沆事以責之。復諭「宋儒胡瑗 為蘇、湖二州教授,其教諸生,皆兼時務、治民、水利等 數事。當時得人,皆由其教授有法。今汝所言平日在 學不出,則所教何事?民情不知,世務不通,所訓生徒 雖有聰明賢才,亦為汝等所壞。使天下教官皆效汝 等所為,朝廷焉能得人?」二人皆惶汗失措。上顧謂刑 部臣曰:「若二人者立心不誠,豈能為聖賢之教?虛靡 廩祿,無補於時。宜竄之極邊,其以榜諭天下學校,使 為鑒戒。」

洪武二十六年,始命歲貢生從翰林院考試。定《學官 考課法》。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禮部奏聞,從 翰林院考試。如果中式者,送國子監讀書。其入學五 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提調官吏及教官 訓導,照例決罰。」又令四川土官衙門歲貢生員,免考 送監。

按《名山藏》,「二十六年五月,定學官考課法,用科舉生 員多寡為殿最。」

洪武二十七年令「生員學無成效者充吏。」改中都國 子監為鳳陽儒學。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生員入學十年之上,學無成 效,送部充吏。其有成效及十年以下,照依入學年月, 編次造冊解部,以備取用。其科舉歲貢,亦照編次起 送。」又令:「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增廣二十年之上, 不通義理者,皆充吏。」其託故偽訟革罷不應選者,照 卷追徵,食過廩膳還官,米數實收,開繳戶部知數,本 生送吏部充吏。又令武官舍餘年十五以下,許入府 州縣學讀書。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改中都國子監為鳳 陽儒學。」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停廩。生員不 中者、充吏。命監生習《春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復學, 停廩肄業。提調官、教官取招,生員限次年再試,兩廣 四川限兩年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調官,教官 仍舊責罰。」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八年七月戊午,詔國子監生讀 書習《春秋》。上曰:「孔子作《春秋》,明三綱,敘九法,為百王 軌範。修身立政,備在其中,未有舍是而能處大事,決 大疑者。近諸生專治他經者眾,至於《春秋》,鮮有明者。 繼今宜習讀,以求聖人大經大法,他日為政臨民,庶 乎有本。」

洪武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俱免充吏、不追 糧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食糧年深, 以偽訟、愚鈍等事革退者,假父殘疾告回。侍親者,以 富戶、技藝戶、倉腳夫起取。戶丁因而在京潛住者侍 親,親終及病痊,制終不行入學者,因愚鈍患病侍親 等事經斷罷閒後以人材等項保舉為官者,皆充吏, 不追糧。凡在學讀書及在家丁憂病故者,因父伯叔 任軍官,別無親男坐名起取襲職者,告單丁重役及 父母年老侍親者,因父為事代父起解,問發充軍者, 父兄叔姪當軍戶內無丁告退者,為手足殘疾、耳目 盲聾告退者,為事充軍工役,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 後為事充軍工役者,為本支親屬極刑革退,及本戶 內軍故,勘合坐名勾補者,皆免充吏,不追糧。

洪武三十年令「歲貢不中復學者、免停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十一年閏五月,《惠宗》即位。十二月,罷北平等 處學校貢士。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十二月,罷北平、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五省及淮安、徐州學校貢士。」

惠宗建文四年置京衛武學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二月,始置京衛武學教授 一人,啟忠等齋訓導二人。十一月,吏部奏,「順慶府學 教授馮壯甫考過經任內舉人止三名。命降為學正, 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