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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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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元年,革罷提學風憲官,聽巡按御史、各司 府州縣官提督考察。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使、僉 事,照依提學官先奉敕書事理,提督,兩直隸御史提 督。」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四月壬午,編修周洪謨言事,詔 群臣會議采行之。一、興學校,以惇風化。」言「各處提調 學校僉事,無督教之實,乞裁革。及學官有缺,不許監 生充選。」

景泰二年,令「雲南、貴州軍民生」相兼考補廩膳,照例 科貢。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三年。令各處軍生。許考補廩膳。照例科貢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四年,始開「納米入監之例。」

按《日知錄》:四年四月己酉,右少監武艮,禮部右侍郎 兼左春坊左庶子鄒幹等奏,「臨清縣學生員伍銘等, 願納米八百石,乞入監讀書。今山東等處正缺糧儲, 宜允其請。」從之。并詔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學生 員,能出米八百石,於臨清、東昌、徐州三處賑濟,願入 監讀書者聽。五月庚申,令生員納米入監者,比前例 減三百石。河南開封府儒學教授黃鑾奏:「納粟拜官, 皆衰世之政乃有之,未聞以納粟為貢士者。臣恐書 之史冊,將取後世作俑之譏。」部議,倉廩稍實,即為停 罷。八月癸巳,禮部奏:「邇因濟寧、徐州饑,權宜拯濟,令 生員輸米五百石,入監讀書。雖云權宜,實壞士習。請 弛其令,庶生徒以學行相勵。」從之。

景泰六年,南監請修號舍,以居監生,從之。

按《大政紀》:景泰六年十一月,南京國子監祭酒吳節 奏,「成賢街舊有號舍六十六間,年久荒廢。乞行南京 工部體勘,改建復字號,以居監生。」從之。

英宗天順元年復以御史提調學校

按《松江府志》:「元年,言者請設風憲官,專一提調學政。 禮部會議得除雲南、貴州係邊徼生員數照例考試 不銓官外,合無於浙江等處按察司各添設僉事一 員,南北直隸選除御史二員,不理刑名等事,專一提 調學校,仍候三年六年、九年考滿給由。於是御史彭 勗奉敕提調,繼以孫鼎、葉鑾等,尋停罷。天順元年復」 設,以御史嚴詮為之。

天順五年、令會官考選拔貢。

按《明會典》令各處會官考選,考不中者,追廩為民 按《大政紀》:天順五年十一月,命天下生員年四十以 上者,考選送國子監肄業。先是,宣德中,令生員年四 十五以上,考選送監。以後間一行之。

天順六年,始定《補廩法令》,復設提學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優 等者幫補。其歲貢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務 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又令:歲貢生員取考科貢,開 除廩米月日,准作食糧之數,其餘俱作虛曠。若同案 食糧,則以籍名先後為次。仍將考過試卷,黏連批文, 親齎赴部。至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復設各處 提督學校官,各賜《敕諭》。「一、學者讀書貴乎知而能行。 先將聖賢經書熟讀背誦,牢記不忘,卻從師友講解 明白,俾將聖賢言語體而行之。敦尚孝弟忠,信禮義 廉恥之行,不許徒務口耳之學,將來朝廷庶得真才 任用。一、為學工夫必收其放心,主敬窮理,毋得鹵莽 間斷。其於修己治人之方,義利公私之辨。須要體認 精切庶幾趨向不差。他日出仕方能顧惜名節,事業 可觀。一習學舉業亦窮理之事。果能精通《四書》本經, 便會行文。有等生徒不肯實下工夫,惟記誦舊文,意 圖僥倖出身。今宜痛革此弊其所作《四書》經義策論 等文務要典實平順,說理詳明,不許浮誇怪誕至於 習字亦須端楷庶不乖教養之意。一、學效不成,皆由 師道不立。今之教官賢否不齊,先須察其德行,考其 文學。果所行所學皆善,須禮待之。若一次考驗,學問 疏淺及怠於訓誨者,姑戒勵之,令其進學改過。若再 考無進不改,送吏部別用。」其貪淫不肖,實跡彰聞者, 不必考其文學,即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御史治理, 吏部「別選有學行者補其缺。一、師生每日坐齋讀書, 及日逐會饒,有司僉與齋夫、膳夫。府學膳夫四名,齋 夫八名。州學膳夫三名,齋夫六名。縣學膳夫二名,齋 夫四名。不許違誤缺役。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 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六年以上,發本處充 吏;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六年以上,黜為民。未 及六年者,量加決罰,勉勵進學。一、生員之家,並依洪 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有司務要 遵行,不許故違。一、凡巡視學校,水路乘驛舟,陸路乘 官馬,仍於本司帶書吏一名隨行,陸路與官驢俱支 廩給。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束生徒,不許出外遊 蕩為非。凡學內殿堂齋堂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 理。若恃有提督憲職,將學校中一切合行之事推故 不行用心整理者,量加決罰懲戒。」一、所過之處,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