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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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將各提學官從公考察,分別等第,優劣降調有差。 萬曆六年,請各處巡按副使兼理學校者,專敕行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南直隸廬、鳳、淮、揚四府,滁、徐、和 三州學校,以江北巡按兼之。湖廣衡、永二府,郴州以 上,湖南道副使兼之;辰州一府,靖州以辰沅道副使 兼之。廣東瓊州府以海南道副使兼之。」各請專敕行 事。每歲巡歷考校。

萬曆八年,革「密雲、遵化、永平武學提調。」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將密雲、遵化、永平三武學提調 俱革。各武學仍存科正一員,改立科副一員。遇缺,該 鎮督撫揀選堪任官,咨部劄用。」

萬曆十年鄉試後,停止提學官考察。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萬曆十一年,議准《武學條例》。又令:歲貢送考,止用一 正一陪,才眾地方,酌量增取。

按《明會典》十一年議准武學事例:一,本部堂上官會 同戎政勳臣,仍照舊間月下學考驗,每年於三月上 旬會查一次。一,武學收取,每年止許一次,必係真正 幼官應襲,及舍餘係見在武官親弟親男者,方准收 入。如有濫收冒籍,及異姓假充人員,本部將督學主 事註以下考。一,武學鄉試,馬步射把,照會試格式,論 策全作方許收錄。名數照順天文舉一百三十五名 不許過多。亦不許別作遺才名色概准會試。又題 准、各府州縣遇歲貢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擇其 頗優者一人充貢赴部。又題「如人才眾多地方就 試人眾許酌量增取但不許徇情過濫。」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題准:「各提學每歲考校一次, 入學務要不失原額,間有他故,巡歷不周,次年即行 如數補足。雖係科舉之年,亦宜照歲考例。總計三年 之內,大府務足六十人,大州務足四十五人。其地方 果係科目數多,就試人眾,則於定額之外量加數名, 但不許倍於原數。如乏才之處,亦毋得因而一概取」 盈。

萬曆十二年定提學御史及學臣所管俱照舊。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令南直隸提學御史仍兼管 江北,湖廣提學官照舊專管該省,惟瓊州府仍屬海 南道。

愍帝崇禎 年設主事一員專教駙馬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時,設禮部主事一員,專教駙馬, 因不復入監。」

崇禎五年十二月,命停止《捐納事例》。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五年十二月諭:『朝廷分職設官, 原以任賢用能,非可別開幸濫。其典制所載,納粟輸 貲,並與選授,止為科目。正途之外,未盡乏才,因以此 鼓舞俊秀,招徠急公,立法未嘗不善。乃十餘年來,軍 務煩興,群議足餉,計臣屢經條奏,事件從此頻開。雖 俯從士民好義之心,少助國家生徒之費,然而一時 偶屬權宜,事久必滋弊蠹,吏途紛雜,名器混淆,有貲 即可博官,才品俱在勿論,甚而儼然民牧,掊克取償, 階厲尤為不堪。朕方欲慎稽流品,撫恤痌瘝,而開納 不除則源之不清,流何能潔?茲特諭爾戶工二部,從 今為始,將近年新開各樣事例盡行停止。其以前曾 經納過者,准與照例序選,此後不得』」再行援納。仍將 議停款目開列明白,奏請裁定,傳示吏部遵守,不許 朦朧影借,致滋銓弊。

崇禎六年,命士子有德行者,方許入場。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六年癸酉二月初三日上諭:『祖 制設科取士,專為致治求賢。近來士習日偷,貢舉失 當,人才鮮少,理道不張,由督學、教諭、訓導各官董率 乖方,培養無術,盡失舊制初意,以致朝廷不獲收用 人之效。朕思士子讀書進身及人才根原,必宜首重 德行,幼學壯行。如生平果係孝悌廉讓,自然做官時』」 不貪不欺,盡忠竭節,何必專工文藝?據《會典》及《提學 敕書》內,敦尚行誼,以勵頹俗,不專論文優劣,開載甚 明,近通不遵行。至《小學》諸書及州縣各有社學,原欲 養蒙育德,敷教儲才。近來全不講論興舉。其士子自 童時入塾,以待應試登科,只以富貴溫飽為志,竟不 知立身修行、忠君愛國之大道。如此。「教化不明,士風 吏治安得不日趨卑下。朕惟祖宗之朝,求才用賢,原 不盡拘科目,至考試文義,正欲因言徵人,亦非專尚 文詞,務華遺實。今欲祇遵祖宗制,起弊還醇。童生必 先入學,遇試先查德行,自儒童以及鄉會,須有實跡, 方許入場,異日敗行,考官挨論。」又教官為士子師長, 化導最親,舊制甚重,「近皆以衰庸充數,教術全廢,此 尤士風不正之源。今設法興起,著吏禮二部同都察 院及該科詳議,明確具奏。至海內之大,豈無潛修碩 德,純孝鴻才,清志剛方,實堪大用者,便宜特拔一二, 以示風勸。至於科道,不必專出考選官員,應令先歷 推知,并酌議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