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三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九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六則 淳熙九則 光宗
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一則 嘉定八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
二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六則 寶祐二則 度宗咸淳五則〉
選舉典第十三卷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置國子監設博士定試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建炎初,即行在 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 生。」
按《文獻通考》:國子監生員,皆胃子也。舊制,行在職事 官同姓緦麻親,釐務官大功親,聽補試入學。每三年 科場舉三人取一,若未補中,則七人取一。然太學生 皆得以公私試積校定分數升舍。惟國子生以父兄 嫌,但寄理而已,須父兄外補,乃移入太學而得陞。 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 為人師,而自納所業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詔罷其試, 而教授自朝廷選差,已而復之。凡有出身許應,先具 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而 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 為兩學之選。
建炎二年六月,復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復律學明法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炎三年。詔國 子監併歸禮部。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
按《玉海》,「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
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募補算學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元年,復刑 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 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 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 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
按《玉海》,「命太史局試補算學,併募草澤人。」
紹興二年,命太史局試收算學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二年,「命今 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 取。」時局生多闕故也。
紹興三年,置國子監及博士弟子。詔「三省選擇大小 學教官,減淮西路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六月丁未,置國子監及 博士弟子員。」
按《玉海》,紹興三年六月丁未,復置國子監,詔即駐蹕 所在學為之量養生徒,置博士三員。六月二十三日, 謝伋言:「咸平間醇儒授南北宅經義,望詔三省擇大 小學教官。」詔各選一人。
按,《文獻通考》:紹興三年詔建炎二年內復置教授處 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並罷,任滿更不差人。今將 二年復置教授窠闕並行存留。又按《通考》:紹興三 年,詔淮西路州縣教授並行減罷,令逐州有出身官 兼。
紹興四年,始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靖康之亂,宗學 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 興省其一。」
紹興五年,詔定律學試法,罷教官試,復置宮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命廣宮學,教內外宗子。按 《選舉志》: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 中書駮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高宗曰: 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 後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 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 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 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按《玉海》。正月己巳,罷教官試。紹興五年六月七日,大 小學教授錢觀復言。「國子監有政和學制,載宗學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㒟請先差。
「大學教授二人,小學二人。」詔可。六月七日,大小學教 授錢觀復奏請復置宮學。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學 成。八月十九日,觀復言:「宗子昔分為六宅,宅各有學, 學皆有官。今唯有睦親宅南班居之,講堂三楹,又無 齋舍,請附近睦親宅增廣學舍,俾內外宗子均被教 養。」國朝自嘉祐二年諸宮置教授,治平元年增置 講書及課試規罰之法。崇、觀間,諸宮置博士十三員, 立三舍,升補與貢士一體。今止行都及會稽南班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