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7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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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詔禁僭擬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 婦飾僭擬。」

光宗紹熙三年下詔勵風俗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詔戒勵風俗, 禁民奢侈。」

理宗寶祐二年春正月乙亥詔湘潭縣民陳充良孝行表其門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二年命宣撫司官問民疾苦舉賢才官貪及民不孝悌者議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 撫使量免民間課程,命宣撫司官勸農桑,抑游惰,禮 高年,問民疾苦,舉文學才識可以從政及茂才異等, 列名上聞,以聽擢用。其職官污濫及民不孝悌者,量 輕重議罰。」

成宗大德九年六月庚辰立皇太子詔孝子順孫堪從政者量才任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詔「勸農桑,興學校,議貢舉,旌 賞孝悌力田,懲戒游惰。」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仁宗至大四年旌表漳州長泰縣民王初應孝行三月辛卯禁民間製金箔銷金織金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三年春正月旌表真定路槁城縣董氏婦貞節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七月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元年令天下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舉名旌表

按《明會典》:「國初,凡有孝行節義為鄉里所推重者,據 各地方申報,風憲官覈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後,止許 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 身者,俱不與焉。」又令:「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 異者,有司正官舉名,監察御史、按察司體覈,轉達上 司,旌表門閭。」又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 「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洪武五年,敕以學校農桑、考課有司。

按《大政紀》: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敕中書「令有司今 後考課,必書學校農桑之績,違者降罰。」

洪武六年,敕諭臺省官,教屬吏。

按《明寶訓》,洪武六年五月癸卯,太祖諭中書省臣曰: 「馬雖至駑,策勵可以致遠。木雖至樸,繩削可以致用。 人雖至愚,勉教可使成材。故聖人之教無棄人,君子 之化無鄙俗。朕觀今之為吏者,寡於學術,惟弄文法, 故犯罪者多。若得賢官長以表率之,又日聚而教之。 及告以古人為吏而致通顯者,與夫守身保家之道, 豈有不化而為善者乎?自今省臺六部官遇有暇時, 集屬吏或教以經史,或講以時務,以變其氣質。年終 考之,視其率教與否,則可以知其賢不肖矣。」

洪武八年,詔「有司給由赴京,無農桑學校者,以違制 論。」又詔「舉富民素行端潔者。」

按《大政紀》:洪武八年三月,詔有司給由赴京,無農桑 學校者,以違制論。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道理之 原。朕嘗設置有司,頒降條章,使敦篤教化,務欲使民 豐衣足食,理道明暢。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給由赴 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乖違。特敕 中書省,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違制。」 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九月,乙卯,詔 「舉富民素行端潔達時務者。」

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詔「舉孝廉之士。」

洪武二十一年、令天下有孝順節義里老、以實跡聞 朝廷。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榜示天下,本鄉本里有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及但有一善可稱者里老人等,以其所 善實跡,一聞朝廷,一申有司,轉聞於朝。若里老人等 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監察御 史及按察司分巡到來,里老人等亦要報知,以憑覈 實入奏。」

洪武二十六年,命天下孝順節義,核實即行旌表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禮部「據各處申來,孝子順孫、 義夫節婦理當旌表之人,直隸府州咨都察院,差委 監察御史覈實。各布政司所屬,從按察司覈實著落 府州縣同里甲親鄰保勘相同,然後明白奏聞,即行 移本處旌表門閭,以勵風俗。」

洪武二十七年,詔:「割股臥冰、或至傷生,不得旌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