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7 (1700-1725).djvu/7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孝順節義未旌表者,不論軍民,一體申報。」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詔申明孝道,凡割股或至傷生, 臥冰或至凍死,自古不稱為孝,若為旌表,恐其倣傚, 通行禁約,不許旌表。又奏准:天下軍民衙門,將已經 旌表軍民孝子節婦,於所在旌善亭內,附寫行孝守 節緣由。其未經旌表,果係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卓異 者,不拘軍民人等,一體保勘申報。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九月,詔禮部定議旌表孝 行事例,頒示天下日照縣民江伯兒以母病割股肉 食之,不愈,乃禱於岱嶽,詞誓云:「母病愈則殺子以祀。」 既而,母病愈,竟殺其三歲子祭之。有司以聞,上怒曰: 「父子天倫至重,禮,父為長子三年服,今伯兒無故賊 殺其子,絕滅倫理,宜亟捕之,勿使傷壞風化。」遂逮伯 兒杖一百,謫戍海南。因下禮部議。其議以:「臥冰割股, 前古所無,雖出於後世,亦是間見。至若割肝,殘害尤 甚。且如父母止有一子,割肝割股,或至喪生臥冰,或 至凍死,使父母無依,宗祀永絕,反為不孝之大者。原 其所自,愚昧之徒務詭異以驚世駭俗,希求旌表,規 避徭役。割股不已,至於割肝;割肝不已,至於殺子,違 道傷生,莫此為甚。自今人子遇父母有病,醫治弗愈, 無所控訴,不得已而割股臥冰,亦聽其所為,不在旌 表之例。」詔從之。

惠宗建文元年詔有司申奏孝順節婦令鄰族資助不能昏葬者

按《名山藏》,「建文元年二月,詔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及 同居五世以上者,有司以聞,不能嫁娶喪葬者,部伍 鄰族相資助。」

建文四年,申明「木鐸教民」之令。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乙未,令戶部申明木 鐸教民之令。」

成祖永樂六年敕諭北京官民為善去惡

按《名山藏》:永樂六年十二月敕諭北京官吏耆老軍 民曰:「朕每惟靖難之日,未嘗忘爾父子兄弟功,今宜 安分力本,孝親敬長,教誨子孫,輯睦鄉里,有官守者, 必廉必勤,以為善人君子。或有過愆,皆行改滌。夫為 善獲吉,為惡致凶,天道也。」

永樂七年,再諭北京耆民,「以善教人。」

按《名山藏》:永樂七年五月諭北京耆老曰:「朕惟帝王 之治,教化為先,朕夙夜拳拳,惟圖行之。凡我百姓,教 訓子孫,明經書,通善道,慈孝而友敬。一坊一鄉之長, 教訓坊鄉之人,五民守業,無有淫惰,貧富相睦,鄰保 相恤,則上下相安,風俗淳厚。夫降祥降殃惟天,善不 善惟人,作惡而悛,亦為善類,慎之省之。」

宣宗宣德三年帝與侍臣論先教後刑

按《大政紀》:宣德三年二月,上御文華殿,與侍臣論教 化不明,故民多犯法。上曰:「朕觀治民有本有末,制田 里以給衣食,設學校以明教化,不幸而有頑愚者,然 後刑之,蓋非得已,不然則無以安良善。然觀肉刑則 過於慘。」侍臣曰:「古人用肉刑,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 至漢文帝除之,自是人輕冒法。」上曰:「古人教民之道 周備,故犯法者少;後世教民之道不至,故犯法者多, 未必係於肉刑之存否。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 罪止於流放、竄殛,可見當時被肉刑者必皆重罪。況 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傷殘者多矣。以不 教之民而遽斷其肢體,刻其肌膚,亦所不忍。隋唐以 後,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亦良法也。」又曰:文帝除肉 刑,唐太宗觀明堂鍼灸圖,禁鞭背,皆後世仁政,文帝 培植漢之國脈,太宗肇啟唐祚,享國長久,有以哉! 宣德四年敕諭凡罪犯傷風化者,送京師治罪。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二月丁酉,敕諭三法司,但犯不 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為妻,凡敗倫傷化者,在外 有司毋擅斷決,悉令送京師如律究治。《若武官及其 子弟》有犯者、不許復職承襲。永為定例

英宗天順元年詔民間同居五世以上即為旌表

按:《明會典》:「元年,詔民間同居共爨五世以上,鄉黨稱 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聞,即為旌表。」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貞節孝行備開實跡禮部覈實旌表

按「《明會典》元年奏准,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告到 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跡具 奏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將夫亡時 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 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 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孝宗弘治四年南祭酒謝鐸奏修明教化六事議行之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正月,南京國子監祭酒謝鐸上 言「修明教化六事,上准議行之。一曰擇師儒以重教 化之職。」言提學視國學為最切,必得廉靜恬退之士, 有嚴重剛方之操,庶養成於彼,可責成於國學。二曰 慎科貢,以清教化之原。言科舉必本讀書,宜敕提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