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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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詔舉武臣堪知縣者。及行薦舉事實格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丑。詔監司守臣。歲 舉武臣堪知縣者。各二人。十二月己巳。詔行薦舉事 實格法。

淳熙七年三月壬戌,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 乙亥,減內外官薦舉員。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 監司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十一月辛卯。詔兩省侍從臺諫各舉所知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六月壬寅,詔「侍從、臺諫各舉操修端亮、風 力彊明、可充監司者一二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更定舉 主坐降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六月壬戌,詔在內尚書侍 郎、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在外守 臣、監司,不限科舉年分,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 一人。冬十月甲子,初命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 官。」

淳熙十二年三月辛亥,命侍從、臺諫、兩省、總領、管軍 官各舉堪都、副統制者一二人。冬十月,命侍從各舉 宗室二三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秋七月壬辰,詔「內外諸軍主帥各舉堪 統制者二三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   年詔自今臣僚有人則薦無人則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光宗時,言者謂 「被薦者眾,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 賢才,不免與僥倖者併棄,請條約之。」乃命帥守監司, 毋獨員薦士。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 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 備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闕,其尤繆 妄者覺察之。

紹熙元年冬十月丙午詔內外軍帥各薦所部有將才者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夏四月丙申,詔侍從、兩省、臺 諫及在外侍從之臣,各舉所知嘗任監司郡守可充 郎官卿監及資歷未深可充諸職事官者,各三人。」

寧宗慶元元年六月庚午詔三衙江上諸軍主帥將佐初除舉自代一人歲薦所知二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三年九月,詔:「監司、帥守薦舉改官,勿用偽學之 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二月辛未,詔:「兩省、侍從、臺諫各舉所知一 二人,毋薦宰執親黨。」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二年詔舉可守邊郡及任將帥者凡內外薦舉令皆具實跡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二年三月「辛亥,詔宰執各舉 可守邊郡者二三人。」己巳,詔諸路帥臣、總領、監司舉 任將帥者與本軍主帥列上之按《選舉志》:二年令 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 嘉泰三年十一月,更定選人薦舉改官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夏四月丙辰,詔「革選舉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復淳熙薦舉改官法詔舉將帥邊守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五月,復淳熙薦舉改官 法。「秋七月丁卯,詔侍從、兩省、臺諫、在外待制學士已 上及內外文武官,各舉將帥邊守一二人。」

開禧二年,詔舉人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詔侍從、臺諫、兩省、卿 監、郎官、監司、郡守、前宰執、侍從各舉人材二三人。冬 十月戊申朔,詔內外軍帥各舉智勇可將帥者二人。」

嘉定元年六月丙戌詔侍從兩省臺諫舉沿邊守臣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詔舉監司、郡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詔侍從、兩省、臺諫各 舉監司、郡守治行尤異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詔侍從、 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有政績才望者二人,以補 郎官之闕。」

嘉定五年,詔舉將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冬十月辛巳,詔諸路總領官 歲舉堪將帥者二三人,安撫、提刑舉可備將材者各 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