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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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

按《明會典》:保舉之令,歷朝各異。或令在京三四品以 上官,或兩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兩京科道部屬等 官,或布、按兩司官,皆得雜舉。或進士辦事,或監生歷 事,或吏員兩考,或巖穴隱逸,皆與舉例。今惟撫按行 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舉其所屬,而雜舉之例,間以 特詔奉行。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 按《明昭代典則》。十五年春正月,上諭天下朝覲官曰: 「古之薦舉者,以實不以名。後世薦舉者,徇名而遺實, 故往往治不如古。朕遵倣古制,舉用賢才,因其器能 而任使之,庶幾求其實效。今爾等來朝,其各舉所知, 凡有一善可稱、一才可錄者,皆具實以聞。朕將隨其 才擢用之,毋有所隱。」八月,吏部以經明行修之士鄭 韜等二千七百餘人入見。上諭之曰:「朕自即位以來, 側席賢士,與圖至治。然自古知人,堯、舜所難,豈所知 者皆賢,所未知者無賢哉?故敕天下,徵聘遺逸。卿等 固皆賢人君子,山林之下又豈無如卿者,其悉舉以 為朕用。」於是濟寧、單縣儒士張寧以董倫等薦,復遣 使徵之,仍賜韜等鈔,人「各一錠。」

洪武十七年,敕「薦舉貴得其人。」

按《明寶訓》:十七年十二月己亥,太祖諭侍臣曰:「孔子 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朕屢敕有司薦舉賢才,而所 薦者多非其人,豈巖穴真無賢者乎?特在位者弗體 朕意,濫舉以塞責耳。昔常何薦馬周,唐太宗喜其有 知人之明。今薦舉者若能致一馬周,朕豈愛爵賞,惜 無以副朕望者?是以延佇之心,朝夕不忘。」

洪武十九年,詔「舉經明行修、練達時務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七月,詔舉經明行修,練達時 務之士。年七十以上者,郡縣禮送京師。上諭禮部郎 中鄭居貞曰:「古之老者雖不任以政,至於咨詢謀謨, 則老者閱歷多而見聞廣,達於事情,周於物理,有可 資者。」居貞對曰:「人至六十,精力衰耗,則不能勝事,請 六十以上者不遣。」上曰:「正為比來有司不體朕意,士 有耆年,便置不問,豈知老成古人所重。文王用呂尚 而興,穆公不聽蹇叔而敗,伏生雖老,猶足傳經,豈可 概以耄而棄之也。若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當置 翰林以備顧問;四十以上、六十以下者,則於六部及 布政使司、按察司用之。」

洪武三十一年十二月,「令內外群臣各舉山林巖穴 懷才抱德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按惠宗以五月即位此當為惠宗事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十二月,詔吏部尚書張紞試編 纂官,奏處士楊士奇第一,授王府審理副。會修《太祖 實錄》,紞被命考第高下,得士奇策,喜曰:「明達時務,有 用之才,不但文辭之工也。」

惠宗建文二年詔舉優通文學之士

按明《昭代典則》:「建文二年十二月,詔舉優通文學之 士,以處士唐愚為翰林院侍讀。」

成祖永樂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內外諸司文職官,於臣民中 有沉滯下僚隱居田里者,各舉所知。」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敕內外諸司文職官員,各 舉所知,或堪重任而沉滯下僚,或可剸繁而優游散 地,或抱道懷才隱居田里,無問遠近,並舉以聞。 永樂五年,詔求交趾人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敕張輔、沐晟、劉儁訪求交 趾人才,禮送赴京擢用。十月,以交趾所舉明經士人 甘潤祖等十一人為諒江等府同知,賜敕慰勉。 永樂九年,令內外官各舉賢能廉幹一人。」

按《明昭代典則》:「九年十二月,令在內文職七品以上, 在外五品以上,及縣正官,各舉賢能廉幹一人,聽吏 部考驗擢用,所保非才,舉主連坐。」

仁宗洪熙元年詔舉行己廉正才堪撫字者行舉主連坐法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詔民間有行己廉正,才堪 撫字者,許見任官具實舉薦。」

按明《昭代典則》,洪熙元年六月庚戌,皇太子即皇帝 位,改明年元曰宣德。冬十月,都御史劉觀、王彰、李素 奏舉才能之士前應天府尹于潛等十餘人。上曰:「『卿 大臣所舉必當。昔孫抃言:吾輔政無功,惟薦一二臺 臣無愧』。卿等必能知此。」復諭之曰:「古者除官則署舉 主姓名,貪穢則連坐。今亦當循此法。」

宣宗宣德七年詔舉文學才行出眾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七年,詔各處有文學才行出眾 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令所在有司保舉,赴京選用。 宣德八年,詔舉賢良方正。」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 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量才擢用。」

英宗正統二年令三品以上京官薦堪任方面郡守者

按明《昭代典則》,「正統二年秋七月,令三品以上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