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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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敕文內,准近敕,自此進士試雜文後,據所習本經, 一一考試,須帖得通三已上,即放及第者。」奉敕:「進士 帖經,本朝舊制,蓋欲明先王之旨趣,潤才子之文章。 近代以來,此道稍墜。今且上從元輔,下及庶寮,雖負 藝者極多,能帖經者甚少。恐此一節,或滯群材,既求 備以斯難,庶觀光而是廣。今年凡應進士舉所試文 策及格帖經,或不及通,三與放及第。來年秋,賦詞人 所習一、大經,許令對義,義目多少次第,仍委所司件 奏者。其今年逐處所解送到進士,當司引試雜文帖 經後,欲令別於所習:一、《大經》內對義目」五道,考試通 二、通三,准帖經例,許其入策。二月,敕:「傳科不精公糓, 虛有其名;禮科未達周儀,如何登第?兼知前後空聞 定制,去留皆在終場。博通者混雜以進身,膚淺者僥 求而望事,須頒明敕,俾葉公途。自此後貢院應試《三 傳》《三禮》,宜令准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例,逐場皆須去 留,不得候終場方定。仍具所通否,一一於榜內告示。 其學究不在念書,可特示墨義三十道,亦准上指揮。 如此,則人知激勸,事有區分,主司免致於繁忙,舉子 不興於僭濫。仍所司學究不念書」,《新例》也。國朝所設 五科,唯學究文書最少,乃令念其經而通其義,故曰 學究。今祇許對義,即學者皆專於此科,時論非之。五 月,敕:「宏《詞拔萃》《明筭》《道舉》《百篇》等科,並宜停廢。」六月, 中書門下奏:「敕,新及第進士所試新文,委中書門下 細覽詳覆,方具奏聞,不得輒徇人情,有隳事體。中書 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帖貢院,准元敕指揮,中書量 重具詳覆者。李飛賦內三處犯韻,李穀一處犯韻,兼 詩內錯書『青』字為『清』字,並以詞翰可嘉,望特」恕此誤。 今後舉人詞賦屬對,並須要切,或有犯韻,及諸雜違 格,不得放及第。仍望付翰林,別撰律詩賦各一首,具 體式一一曉示將來,舉人合作者即與及第。其李飛、 樊吉、夏侯珙、吳油、王德柔、李穀等六人,《盧價賦》內「薄」 「伐」字合使平聲字,今使側聲字犯格;《孫澄賦》內「御」字 韻,使「宇」字已落韻,又使「膂」字是上聲;「有」字韻中押「售」 字是去聲。又有「朽」字犯韻,《詩》內「田」字犯韻。《李象賦》內 一句「六石慶兮」,並合使此「奚」字;「道之以禮」,合使此「導」 字及「錯下」字;「嘗」字韻內使「方」字,《詩》中言十干「十」字處, 合使平聲字;「偏」字犯韻。《楊文龜賦》內「均」字韻內,使「民」 字,以君上為驂駢之士,失奉上之體;「兼」「善」字是上聲, 合押「遍」字是去聲;「如」字內使「輿」字詩中「遍」字犯韻。《師 均賦》內「仁」字犯韻;「晏如書宴如」,又「河清海晏」,「晏」字不 合韻,又無理,「晏」字即落韻。《楊仁遠賦》內「賞罰」字,書「伐」 字、「御勤」字書「鍼」字詩內「蓮」「蒲」字合著平聲字,兼黍梁 不律。《王谷賦》內「御」字韻押「處」字,上聲則落韻,去聲則 失理;「善」字韻內使「顯」字犯韻,「如」字韻押「殊」字落韻。其 盧價等七人,望許令將來就試,仍放再取文解。《高策 賦》內「於」字韻內使「依」字,疑其海外音訛,文意稍可,望 特恕此。其鄭樸賦內言「《肱股詩》中十千字犯韻,又言 「玉珠」,其鄭樸許令將來就試,亦放取解。仍自此賓貢, 每年祇放一人,仍須事藝精奇。張文寶試士不得精 當,望罰一季俸。今後知舉官如敢「因循,當行嚴典。」伏 以國設高科,人貪上第,所望不小,其業須精。實以喪 亂年多,苦辛人少,半失宣尼之道,倍勞宗伯之心。不 望超群,且須合格。今逢聖運,大闡皇猷,設官共革於 時訛,選士實期於歲勝。又朝廷較藝為擇賢,或臣下 收恩,豈成公道?時論以貢舉官為師門恩門,及以登 第為門生。門生者,「門弟子也。顏、閔、游、夏等,並受仲尼 之訓,即是師門。大朝所命,春官不曾教誨舉子,舉子 是國家貢士,非宗伯門徒,況又斥先聖之名,失為儒 之體。今後及第人放榜時,並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 次第安排,不得以隻科取鼎島岳斗之名為貴,冀從 敦實,以息浮澆。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 稱門生。除賜宴外,不得輒有率斂,別謀歡會。曾赴舉、 落第人,無故不得改名。將來舉人,並依據地理遠近, 於十月三旬下納文解,如遠,不在收受之限。」敕從之。 七月,比部員外郎、知制誥崔稅奏:「臣見開元五年敕, 每年貢舉人見訖,宜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為 之開講質疑,所司設食,求為常式。自經多故,其禮寖 停請舉舊典。」從之。八月,敕:「今後吏部所應宏詞拔萃, 宜並權停。其貢院據見應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並五 科童子名外,其餘諸色科名,亦宜並停。」十二月,每年 貢舉人所試詩賦,多不依體式。中書奏:請下翰林院, 命學士撰詩賦各一首,下貢院,以為舉人模式。學士 院奏:「伏以體物緣情,文士各推其工拙;掄材較藝,詞 場素有其規程。凡務策名,合遵常式。況聖君御宇,奧 學盈朝,儻令明示其規模,或慮眾貽其臧否。歷代作 者,垂範相傳,將期絕彼微瑕,未若舉其舊制。伏乞下 所司,依詩格賦樞,考試進士,庶令職分,互展恪勤。」從 之。

長興二年,改試進士。以晝復設《明法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宋史竇貞固傳》:舊 制,進士夜試,繼以三燭。長興二年,改令晝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