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奉堂帖夜
試進士有何條格者。敕旨秋來赴舉,備有常程,夜後 為文,曾無舊制。」王道以明規是設,公事須白晝顯行, 冀盛觀光,猶敦勸善。每取翰林學士往例,皆試五題, 共觀筆下「摛詞,不俟燭前搆思。其進士並令排門齊 入就試,至門開時試畢,內有先了者,上曆晝時,旋令 先出,其入策亦須晝試。應諸科對策,並依此例。餘准 前後敕格處分。夜試進士,非前例也。」六月,刑部員外 郎和凝奏:「臣竊見明法一科,久無人應。今應令請減 其選限,必當漸舉。又謹按《考課令》,諸明法試律令十 條,以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所貴懸科待士,自 勤講學之功;為官擇人,終免曠遺之咎。況當明代,宜 舉此科。」敕旨:「宜升明法一科,同《開元禮》選數,兼赴舉 之時,委貢院別奏請會刑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長興三年,申明貢士朝賀列方物前之制。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十 二月。禮部貢院奏。准《會要》。「長壽二年七月十日。左拾 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已來。天下諸州所貢方 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貢人獨於朝堂列拜。伏請 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廷之禮。」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今後請令舉 人復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晚,貢士未齊,欲且據見到 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 押朝賀,列在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祇取諸 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候齊日別令朝見。如 蒙允許,當司即於都省點到習儀。奉敕「《宜准元敕》處 分,餘宜依。」
長興四年敕行新立條件。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長興四 年禮部貢院奏「新立條件: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由 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 將所納貼由分明卻令自閱。或者試官錯書通不當 與改正。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如實是錯。 即更於帖由上書名而退。」一、五科常年駮榜出,多稱 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 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去留 不當,許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 當行嚴斷。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 於貢院,當與重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 自試舉人日,令御史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 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敢 受貨賂,升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託,及不依格去 留,一事有違,請行《朝興》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 今後入省門彙得文書者,不計多少,准例扶出殿。將 來兩舉一、遙口受人迴換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 般相救,准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一、藝業未精,准格 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他人帖 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毆罵者,並當收禁, 牒送御史臺,請賜勘鞫。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 徇情,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嚴行科斷,牒 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 坐。」各殿三舉。奉敕宜依。二月,知貢舉和凝奏:「舉人就 試日,請皇城司差人於院門前聽察舉人挾帶文書 入院,請殿將來舉數,自一舉至三舉,放榜後,及第人 看榜訖,便綴行於五鳳樓前,謝恩後,赴國學謝先師。 舊例,侵星張榜訖,貢舉考試官便出院,蓋恐人榜下 諠訴。今年請放榜後,貢舉官已下,至晚出。」敕旨:「五鳳 樓前非舉子謝恩之所,令於朝堂謝訖,即赴國學。試 日宜令御史臺差人,院司聽察,放榜日至晚出院。此 後永為定制,餘並依奏。」
廢帝清泰二年詔復定貢舉條流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七月,御史中丞盧損言:「天成二年二月敕,每年進 士合有聞喜宴、春關宴,并有司所出春關牒用綾紙, 並官給。臣等以舉人既成名第,宴席所費屬私,況國 用未充,枉有勞費,請依舊制不賜。」詔曰:「春關冬集綾 紙,聞喜關宴所賜錢,並仍舊官給,餘從之。」九月,禮部 貢院言:「《選制敕》內該合行二十五道,理有未盡條例。」 長興四年,詔明經對墨義已前,無此條例。清泰二年 二月,詔明經念疏,每問三道後,許請熟卷,都問十道, 通六,即放入策。天成五年二月,詔學究不念書,試墨 義三十道。清泰二年三月,詔學究依舊念書,并注十 道,後別試墨義十道,及格即放入策。長興二年二月 詔「進士引試,早入試晚出者」,今請依舊例,進士試雜 文,並點門入省經宿就往例。童子表薦不解送,每年 所放不過十人。長興四年三月詔許放二十人。應順 元年正月詔許放十五人,今請如最後敕人數。長興 元年詔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 並停。緣舊有明筭、道舉,今欲施行。長興二年正月,詔 以天成四年詔:「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 書省印訖,付貢院。院司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