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10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元龜》: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院趙上交奏, 「《九經》舉人元帖經一百二十,帖墨義三十道。臣今欲 罷帖經,於諸經對墨義一百五十道,五經元帖八十, 帖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令對墨義一百道;《明經》 元帖書五十帖,今欲罷帖書令對義五十道;明法元 帖律令各十帖義二十道。今欲罷帖律令對義二十 道;學究元念書二十道,對義二十道,今欲罷念書對 義五十道;《三禮》元對墨義九十道,《三傳》元對義一百 一十道。今欲《三禮》於《周禮》《儀禮》各添義二十道,《三傳》 於《公羊》《穀梁傳》各添義二十道。《開元禮》三史元義三 百道,欲各添義五十道。進士元添試詩賦各一首,帖 書二十帖,對義五道,欲罷帖書,別試雜文二首,試策 並仍舊。童子元念書二十四道,欲添念通前五十道, 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從之。按此條原本作三年事但按三年權知貢舉徐

合符奏依元格之疏,俱云「去年趙上交奏」 ,則知為二年事也。又「上交」 官位,一云「戶部」 ,一云「禮部」 ,互異。

廣順三年,權知貢舉徐合符奏,更定去年科舉條流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三 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刑部侍郎、知制誥、權知貢舉 徐合符奏,貢舉之司,條貫之道,有沿有革,或否或臧。 蓋趨向之不同,致施行之有異。今欲酌其近例,按彼 舊規,參而用之,從其可者。謹條如右。」九經元格帖經 一百二十帖,對墨義、汎義、口義共六十道,策五道。」去 年知舉趙上交起請罷帖書《汎義》《口義》,都對墨義一 百五十道。臣今請去《汎義》《口義》,都對墨義六十道。其 帖書對策,依元格《五經》元格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 十道。臣今請對墨義十五道。其帖書對策,依元格「明 法元格,帖律令一十帖,對律令墨義二十道,策試十 條,去年罷帖對墨義六十道,策試如舊,臣今請並依 元格學究元格念書對墨義各二十道,策五道,去年 罷念書都對墨義五十道,今請依去年起請」《三禮》元 格對墨義九十道,去年添二十道,臣今請並依元格 《三傳》元格對墨義一百一十道,去年添二十道,臣今 請並依元格《開元禮》《三「史元格,各對墨義三百道,策 五道,去年加對五十道,臣今請並依元格,進士試雜 文詩賦帖經二十帖,對墨義五道,去年代帖經對義, 別試雜文二首,臣今請依起請別試雜文。其帖書對 義,請依元格。童子元格念書二十四道,起請添念通 前五十道,及三十道者放。臣請依起請。敕:國家開仕 進之路,「設儒學之科,較業掄才,登賢舉俊。其或藝能 素淺,履行無聞,來造科場,要求僥倖,及當試落,便起 怨嗟,謗議沸騰,是非蜂起。至有偽造制敕之語,扇惑 儕流;巧為誣毀之言,隱藏名姓。以茲取事,得非薄徒, 宜立憲章,以示澄汰。其禮部貢院條奏宜依,仍於引 試之時,精詳考校,逐場去留。無藝者雖應年深,不得 饒僭場數。若有藝者,雖當黜落,並許訴陳,祇不得於 街市省門,故為喧競,及投無名文字,訕毀主司。如有 故違,必行嚴斷。本司鎖宿後,御史臺、開封府所差守 當人,專切覺察。其有不自苦辛,祇憑勢援,潛求薦託, 俯拾科名,致使孤寒,滯於進取。起今後主司不得受 薦託書題,如有書題,密具姓名聞奏,其舉人不得就 試。

世宗顯德二年敕准更定科舉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顯德二 年敕「國家設貢舉之司,求俊茂之士,務詢文行,以中 科名。比聞近年以來,多有濫進。或以年勞而得第,或 因媒勢以出身。今歲所貢舉人,試令看詳,果見紕繆, 須至去留。其李覃、何曮、楊徽之、趙鄰幾等四人宜放 及第。其嚴說、武允成、王汾、閭丘舜卿、任惟吉、周度、張 慎微、王翥、馬文、劉選、程浩然、李進等一十二人,藝學 未精,並宜黜落,且令苦學,以俟再來。禮部侍郎劉溫 叟,失於選士,頗屬因循,據其過尤,合行譴謫。尚示寬 恕,特與矜容。劉溫叟放罪,將來貢舉公事,仍令所司 具條理聞奏。」

按《冊府元龜》:二年五月,翰林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 貢舉竇儀上言:「伏以朝廷設科,比來取藝,州府貢士, 祇合薦能。爰因近年,頗隳舊制。其舉子之弊也,多是 纔謀習業,便切干名。周儀未詳赴《三禮》之舉,《公穀》不 究應三傳之科。經學則偏試帖由,進士則鮮通經義。 取解之處,譸張妄說於辛勤;到京之時,奔競惟求於 薦託。其舉送之弊也,多是明知荒淺,具委兇粗,新差 考試之官,利其情禮之物,雖所取無幾,實啟幸非輕。 凡對問題,任從同議,謾鑿通而鑿否,了無去以無留。 惟徇人情,僅同兒戲。致令至時就試,不下三千;每歲 登科,罕踰一百。假使無添而漸放,約須畢世而方周。」 乃知難其舉則至公而有益於人,易「其來則小惠而 無實於事。有益者知濫進,不得必致精勤;無實者欲 多放,無能虛令來往。且明經所業,包在諸科,近間應 者漸多,其研精者益少。臣謬以非才,獲承此任。本重 難而為最,復遺闕以相仍。虔奉敕文,重令條奏。或從 長而仍舊,亦因弊以改為。上副聖情,廣遵公道。除依 舊格敕施行外,其明經請卻依晉天福五年敕停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