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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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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改就別科赴舉。其進士請今後省卷,限納五卷已 上。於中須有詩賦論各一卷,餘外雜文歌篇,並許同 納,祇不得有神道碑誌文之類。其帖經對義,並須實 考,通三已上為合格,將來卻復晝試,候考終場。其不 及第人,以文藝優劣定為五等。取文字乖舛,詞理紕 繆最甚者為第五等,殿五舉,其次者為第四等,殿三 舉;以次稍優者為第三、第二、第一等,並許次年赴舉。」 《三禮》:「請今後解試,省試第一場《禮記》,第二場《周禮》,第 三場《儀禮》,三傳,第一場《左氏》,第二場《公羊》,第三場《穀 梁》,並終而復始。學究請今後《周易》《尚書》併為一科,每 經對墨義三十道,仍問經考試;《毛詩》依舊為一科,對 墨義六十道。及第後,請並咸為上。」選集諸科舉人所 對策問,或不應問目,詞理乖錯者,並當駁落。其諸科 舉人,請第一場十否者殿五舉,第二場、三場十否者 殿三舉,其三場內有九否者並殿一舉。其進士及諸 科所殿舉數,並於所試卷子上朱書封送中書門下 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監官等,其監官、試官如受 取解人情禮財物,請今後並准枉法贓論。」又進士以 德行為基,文章為業,苟容欺詐,何稱科名?近年場中 多有詐偽,託他人之述作,竊自己之聲光,用此面欺, 將為身計,宜加條約,以誡輕浮。今後如有倩人述作 文字,應舉者許人告言,送本處色役,永不得仕進。又 切覽《唐書》,見穆宗朝禮部侍郎王起奏:「所試貢舉人, 試訖申送中書,候覆訖,下當司,然後大字放榜。」是時 從之。臣欲請將來考試及第進士,先具姓名雜文,申 送中書,奏覆訖,下當司,與諸科一齊放榜。詔並從之, 唯進士并諸科舉人放榜,一依舊施行。

顯德五年,覆試及第進士,責知貢舉官。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右 諫議大夫知貢舉劉濤於東京試士。放榜後,率新及 第進士劉坦以下一十五人赴行在,以其所試詩賦 進呈。上以其詞多紕繆,令翰林學士李昉覆試,退落 郭浚、趙保雍等七人,濤坐責官。」

按:《冊府元龜》:五年三月詔曰:「比者以近年貢舉,頗是 因循,頻詔有司,精加試練,所冀去留無濫,優劣昭然。 昨據貢院奏,今年新及第進士等所試文字,或有否 臧,爰命詞臣,再令考覆,庶涇渭之不雜,免玉石之相 參。其劉坦、戴貽慶、李頌、徐緯、張覲等,詩賦稍優,宜放 及第。王汾據其文字,亦未精當,念以頃曾駮落,特與 成名。熊若谷、陳保衡,皆是遠人,深可嗟念,亦放及第。 郭峻、趙保雍、楊丹、安元度、張昉、董咸則、杜思道等,未 甚苦辛,並從退落,更宜修進,以俟將來。」知貢院右諫 議大夫劉濤,選士不當,有失用心,可責授右贊善大 夫,俾令省過,以誡當官。

顯德六年,賜及第人聞喜宴,令貢院以合格舉人聞 奏,候敕放榜。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六 年正月甲戌,詔曰:「起今後,每年新及第進士及諸科 舉人聞喜宴,宜令宣徽院指揮排比。」先是,禮部每年 及第人聞喜宴,皆自相醵斂以備焉。帝以優待賢雋。 故有是命。乙亥,詔曰:「禮部貢院起今後應合及第舉 人,委知舉官依逐科等第定人數、姓名,并所試文字 聞奏,候敕下後放榜。」

聖宗統和六年詔開貢舉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二月。禁舉人匿名飛書。謗訕朝廷。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十年七月詔來歲行貢舉法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道宗咸雍六年五月設賢良科

按《遼史道宗本紀》:「六年五月甲寅,設賢良科,詔應是 科者,先以所業十萬言進。」

天祚乾統二年閏六月庚申策賢良

按《遼史天祚本紀》云云。

宋一

太祖建隆三年置書判拔萃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八月,詔尚書吏部舉書 判拔萃科。」

按,《文獻通考》:「建隆三年,詔及第人不得拜知舉官子 弟弟姪及目為師門、恩門,并自稱門生。」

按《玉海》,建隆三年八月乙未,命有司條具。九月十六 日有司案《選舉志》:「《通典》,選人有格未至而能試判三 條,曰拔萃。是日癸未,復置書判拔萃科。考判之制有 五等:上二等,超絕輩流,前代罕有其人;第三上等,取 理優文贍者,超資擬授;第四等,取文理切當者;第五 上等,放選授官。十月甲午,令選人並試判三道,以律」 出判題,定上中下三等。

乾德元年詔禁朝臣公薦貢舉人定貢舉條法覆試拔萃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九月丙子,禁朝臣公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