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舉人。閏十二月丁卯,覆試拔萃科,田可封、宋白、譚 利用等,稱旨,賜與有差。」按《選舉志》:「初,禮部貢舉,設 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 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 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 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 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 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再言三禮疑有 訛字〉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 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 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 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 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 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 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 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 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 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 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 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 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 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 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 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舉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 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授受 者,發覺即黜之。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 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 之。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 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諸州所 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 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 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 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 按《玉海》,乾德元年閏十二月「丁卯八日,召學士舍人 內殿覆吏部試中拔萃科田可封、孫邁、宋白、譚利用。 上臨軒觀之,以利用為左拾遺。白著佐賜襲衣犀帶, 可封邁赤縣尉。」
乾德二年,策「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夏四月丁未朔,策賢良方正 直言極諫科博州判官中第。」
按《玉海》。「二年四月丙午朔,博州判官穎贄。應賢良方 正直言極諫科。策試稱旨。擢著佐」
乾德三年,詔「食祿之家登第者具姓名以聞,令覆試 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陶穀子邴 擢上第。帝曰:「穀不能訓子,安得登科第。」乃詔食祿之 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 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內附,試 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按玉海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詔取士責實為
先舉人有父兄食祿者覆試。查乾德止有五年。《玉海》所載,疑即陶邴擢第所頒覆試之令,誤作「六年」 耳。
〉
乾德五年,覆試及第舉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五年二月十日,「知 制誥盧多遜權知貢舉,進士劉蒙叟已下十人。詔參 政薛居止於中書覆試。皆合格賜第。」
開寶三年試諸道所舉有德行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三年十一月,諸道 舉有德行者集闕下。命學士院試問吏理。曹州舉人 孔蟾所對稍優。丙寅以為章丘主簿。」
開寶六年,改「《開元禮》科」為「鄉貢《通禮》。」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開寶七年,詔併《詩》《書》《易》為一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二月「癸卯,詔《詩》《書》《易》三經學 究,依《三禮》、三傳資敘入官。」
按《玉海》七年二月十四日,詔「《詩》《書》《易》三經學究併為 一科。」
開寶八年,以進士補監生之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國子監因周 舊制,頗增學舍,以應廕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 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 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 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始定進士詞賦葉韻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國初進士 詞賦葉韻,不拘平仄次序。太平興國三年九月,始詔 進士律賦平仄次第用韻,而考官所出官韻,必用四 平四仄,詞賦自此整齊,讀之鏗鏘可聽矣。」
太平興國八年,定進士、諸科試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進士諸科 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
太平興國。九年。更定進士諸科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