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 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 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 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 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顓委憲 臣,姦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 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
建炎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紹興元年復詔諸道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二月丙申,詔諸路提刑 司以八月類省試。張浚亦以便宜合川陝舉人,即置 司類省試。按《選舉志》: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 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 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 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 生解散,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 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 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 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時諸道貢 籍,多燬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 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 免解舉人,值兵燬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 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 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 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 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 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 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 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 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紹興二年,蜀州舉人以登極恩徑赴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制,潛藩州郡 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 紹興二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 為例。」
紹興三年冬十月戊辰,罷「諸路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六月壬申,復命川、陝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恩免平江府舉人文解一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八年,以平 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 免文解一次。」
紹興九年,川陝始分類試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九年,以陝 西舉人久陷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 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紹興十年,詔「諸州依展限條發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二月,展省試期一年。按《選 舉志》:「九年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 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 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例。」十年,遂詔諸州依 條發解。
紹興十八年,立《首告舉人弊竇》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八年,「以浙漕 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 捕告。」
紹興十九年。詔鄉貢俱令預期覈實。引保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詔自今 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 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覈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 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
紹興二十三年。五月乙卯。立淮南諸州舉人解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四年,定諸郡國及四川試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春正月癸酉,初詔郡國 同以八月十五日試舉人。按《選舉志》:「舊諸州皆以 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 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按文獻通
《考》作十三年事,今附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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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詔:「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並 限八月五日鎖院。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 廣尤遠,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廣趍京不遠,恐試下舉 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舊諸州 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詔 諸道發解並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 類省焉。
紹興二十五年,許四川就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夏四月戊子,命四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