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2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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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三月。鮮于師中乞置蕃學教 蕃酋子弟。賜田十頃。歲給錢千緡。增解進士二人。從 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餘額,國子 監額不及其半,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元豐元年准解試分經立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 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併試通取解額。其諸州不滿百 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御 史黃廉言:「別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業 書十人止取一人。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願 分經立額,均收其長。」詔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 《周禮》《禮記》通二分。

元豐八年。准諸科量留舊額。以待不能改業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濟博棣 三州諸科舉人。訴於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僅 有存者。又有以盡解新科明法。今試而中。無額可解。 於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哲宗元祐四年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州縣保任仍各用其解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左僕射司馬光 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 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 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 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 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 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 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事在元祐元年後分路 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 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 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 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 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各用其 州解額,無其人則缺之。」

紹聖二年罷廣文館解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 額。」

按《玉海》,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 府及國子,悉復還之。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補中 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別號試,取一次。 紹聖四年夏四月丙申,詔發解添策一道。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十一月罷州郡發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繇學 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事。按《選舉志》,徽宗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 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 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 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宣和三年復詔諸路以科舉發解惟太學仍以三舍解送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三年二月,罷天下三舍按 《選舉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 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 舉仍自發解。

高宗建炎元年始立諸道類省試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十二月丁巳,詔諸路提 刑司選官,即轉運司所在州類省試進士,以待親策。」

按《選舉志》:「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

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轉運司選官即置司, 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 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 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按《文獻通考》:建炎元年詔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 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頃緣寇戎侵 犯京邑,爰致四方之儁,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飭於攸 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佇浹旬,而駐蹕行宮, 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里 之均。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闈之奏額,就諸路之」 漕臺,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 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咸體至懷。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詔復舉元祐經賦兼 收之制。十二月丙辰朔,命諸路憲司選官,即漕司所 在州類省試,率十四人取一。按選舉志真宗景德四年每秋賦自縣令佐保

任,上於州,州復審察,上本道使者類試,然後赴省試。此因車駕暫駐揚州,省曹未設,即詔諸路類省試,以待親策,不復赴省試,非真宗時類試比也。

建炎三年,「罷諸道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詔過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