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2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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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四年。頒考校程式於諸州。嚴各道類試坐罪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冬十月。頒考試進士新格。 按《選舉志》。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 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 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 州,州長貳復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 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 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景德五年,詔嚴濫解鎖廳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德五年,詔試 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 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寘罪。」

大中祥符二年定解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 年,禮部貢院言:「准詔議定國子監、兩京諸路以五次 解到舉人內取一歲數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為定 式。」詔令於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滯。以 廣搜羅。

大中祥符四年,頒《發解條制》,命河朔諸州於落解中 再試及格人送部。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如 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於考覈。頗多黜落。宜令轉 運使於落解舉人最多處內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別 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按《玉海》。「四年五月。學士晁迥等上發解進士條制。頒 下諸州。」

大中祥符五年,免「知州解送舉人不當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衛 將軍、諸司使副、三班、知州處貢舉人,令通判、幕職、錄 事參軍及考試官解發,知州止同署解狀。所解不當, 亦免其罪。」

大中祥符七年。詔覆試落解人。免終場等人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詔諸州 解送舉人內黜落多處。宜令本州選官覆試。取藝業 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為限。進士諸科其曾經 殿試并河北陜西諸科曾至終場。及他州兩至終場 下第者。悉免取解。

大中祥符八年,詔「諸州不得併試。」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時懷、衛、 濱州以部內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 試之。乃詔「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 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併試。」

天禧二年詔嚴鎖廳試舉送長官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天禧二年詔: 「自今鎖廳,應舉人所在長吏先考試藝業,合格者即 聽取解,如至禮部不及格,當停見任,其前後考試官 舉送長官重寘其罪。」至天聖時,除其法。按選舉志此令載於景德

五年下或始行於景德,至天禧又申明其制,故並編之,以待考正。

天禧三年,議定「開封寄應舉人召官保任,別行薦送」 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以近 年開封府舉人。屢致詞訟。令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 議定條制。迥等上言。「諸州舉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 於取解。遂奔湊京轂。寓籍充賦。人數既眾。混而為一。 有司但考其才藝。解送之際。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 交構喧競。亦由於此。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卑弱以 下服者,聽取文解寄。應舉人實無戶籍者,許召官保 任,於本府戶籍人數外別定分數薦送。」詔從之。 天禧四年三月癸酉,川、廣舉人勿拘定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始立諸路別頭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祐初,詔曰:「士 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以本州 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 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 謄錄,如禮部。

嘉祐二年詔間歲貢舉天下解額減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詔自今間 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

英宗治平三年詔三歲一貢舉更定解額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冬十月。詔禮部三歲一 貢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 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

神宗熙寧三年諸州發解凡主司親故另試於轉運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諸州舉送發解、 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 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令 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熙寧八年。增置蕃人解額。令開封府國子監合試發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