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2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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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取解。

後漢

隱帝乾祐二年禁各道濫給舉人文解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二年, 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眾, 動應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 何取。請敕三京、鄴都,就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 人文解者,並須精加考較,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 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興能之路。」敕從之。其間 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故違,其隨處考 試官員,當准敕條處分。」

後周

太祖廣順三年令舉人本鄉取解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三 年九月,權知貢舉徐合符奏,「今後舉人須取本鄉貫 文解。若鄉貫阻隔,祇許兩京給解。」

世宗顯德元年敕定國子監解送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元 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生人 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其今年內新收補監生, 祇仰落下。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補解 送。」先是,國學收補監生,顯有條例。邇來學官因循,多 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監請補送省,率以為常。 是歲,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監司所送學生七十四人 狀,事詳之例不合於令式,悉不收試。由是移刺紛紜, 更相援引。監司舉奏束脩之條,以塞其議。貢院告於 執政,因達於上聽,故降是命。議者非成均而是禮闈?

道宗大安五年三月癸酉詔析津大定二府精選舉人以聞仍詔諭學者當窮經明道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祖乾德元年定諸州貢舉條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諸州長吏舉 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 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乾德元年,諸州所薦士數 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 式。」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舉人行同保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七 年,詔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為鄉里所推, 仍十人為保。保內有行止踰違者,連坐,不得赴舉。 太平興國八年,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詔曰:「歲 千秋賦,是曰彝章。爰自近年,遂隨前制。止一偕於計 吏,許常赴」於貢闈,豈足程功,頗容僥倖,復歸舊貫,允 協至公。宜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真宗咸平元年免密州發解官罰金詔停其任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咸平元年。密 州發解官坐薦送非人。當入金。特詔停任。因詔告諭 諸路。以警官吏。

咸平二年,詔「應三舉者免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天下 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取解,自餘依例舉送。 咸平三年,詔天下解送舉人,當先察訪行實。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遵堯錄》,咸平三年詔天 下「凡所解舉人,不得獨考藝能,先須察訪行實。即許 薦送。」

咸平四年,免遭寇者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淄、青、 齊州及河北經蕃寇蹂踐處貢舉許免取解。此泛免 之始。

景德二年嚴諸州規避解送及解寄應舉人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 「比有州郡全無解送。是謂曠官。其諸路府州將來秋 賦,當職官如依前顧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 典。」禮部貢院上言:「請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 寄應及權買田產。立戶諸州取解發寄應舉人。長吏 以下請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鄉里遐遠。久住 京師,許於國子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 乃得附學發解。」

景德三年,定解送例,始行胄試法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自今 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據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 四。如藝業優長。或荒繆至甚。則不拘多少。今歲秋賦 止解舊人。新人且令習業。川廣舊取解人。並許免解。」 翰林學士晁迥等議。令諸州約分數解送。或自來舉 子止有三兩人。欲聽全解。或其間才業卓然不群者。 別以名聞。其文武陞朝官嫡親許附國學。此胄試之 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