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梁太祖
開平元年六月,詔近年諸道貢舉人,當藩方秋薦之 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非所以責實也。因知之,乃下 令止絕。
後唐
明宗天成元年敕貢舉人依常例取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元 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例取 解。仍令隨處津送赴闕。」
天成三年,令「諸舉各於本貫選官考試給解,不得概 於京兆寄應。」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三 年七月,工部侍郎任贊上言曰:「伏以聖代設科,貢闈 取士,必自鄉薦。來觀國光,將協公平,惟求藝行。蓋廣 搜羅之理,且非喧競之場。伏見常年舉人等,省門開 後,春牓懸時,所習既未精研,有司寧免黜落。或嫉其 先達,或恣以厚誣,多集怨於通衢,皆取駭於群聽,頗 虧教本,卻成亂階,宜立新規,以革前弊。自今後,諸舉 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望令各於本貫選藝 精通賓寮一人考試,如非通贍,不許妄薦。儻考覈必 當,即試官請厚於甄酬;若薦送稍私,并童子盡歸於 竄逐。冀彰睿化,免紊儒風,庶絕濫進之人,共守推公 之道。」是日,敕:「宜令今後諸色舉人,委逐道觀察使慎 擇有詞藝及通經官員,各據所業考試,及格者即與 給解,仍具所試詩賦經帖通精數,一一申省。未及格 者,不得徇私發解。」兼承前諸道舉人,多於京兆府寄 應,例以「洪固鄉胃貴里為戶,一時不實,久遠難明。自 此各於本道請解,具言本州縣某鄉某里某為戶。如 或寄應,須具本貫屬入」狀,不得效洪固、《胃貴》之例。文 解到省後,據所稱貫屬州府戶籍內,如是無名本人, 并給解處官吏,必加罪責。京百司發解就試。准前指 揮,兼下貢院具本朝舊格,諸色舉人每年各放幾人, 及第到日,續更詳酌處分。〈按文獻通考作莊宗同光三年事互異〉 天成四年,令「諸州取解選官考試合格者,仍具試帖 送省,方准引試。」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四 年十月,兵部尚書盧質奏請逐年諸色貢舉人,州府 取解之時,選強明官考試,具詩賦義目送省。」從之。又 中書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 舉人,須准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後給 解。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繇送省。如逐州府解內不 敘「出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
長興元年申嚴給解舉人試帖送省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五 年即長興元年正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准天成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敕文內,准近敕,諸寺監及諸道州府 所解送進士等,亦准去年十月一日敕,條流考試。其 詩賦、義目、帖繇等,解送赴省。如或不依此解送,當司 准近敕,並不引試。奉敕宜依。」
長興三年,詔「國子監生赴舉,初次須取本貫文解,其 遠省不在此限。」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三 年五月,明經崔貺等經中書訴宋州節度掌書記上 封事,貢舉人須依舊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見附國子 監諸生赴舉,皆不取文解條例異同。詔曰:「凡布化條, 惟務均一,苟公平之無爽,即中外以適從。」國子監每 舉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莫辨是非。其附監 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 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 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 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
廢帝清泰元年解送諸科舉人議行鄉飲酒之禮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元 年九月,中書門下帖太常,以長興三年敕,「諸科舉人, 常年薦送,先令行鄉飲酒之禮。凡預舉人,列從鄉賦。 遂奏《鹿鳴》之什,俾騰龍化之津。雅音既動於笙簧,厚 禮復陳於筐筥。行茲盛事,克振儒風。宜令復行鄉飲 酒之禮。」太常草定儀注,頒下諸州,預前肄習。解送舉 人之時,便行此禮,其儀速具奏聞。時李懌為太常,淺 於禮學,唯博士段顒據《禮記》賓主次第申。初,長興中, 宰臣李愚好古,奏行此禮,累年不暇。至是愚復舉奏, 及觀禮官所定無緒,禮直官孫知訓以為古禮無次 序,不可施行。博士或言於愚曰:「梁朝時,青州曾行一 度。」遂令青州倣舊簿書以聞。
清泰二年,詔「落第舉人並再取解。」是年,以期迫,權徇 舊例。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正月,詔「每年落第舉人,免取文解。今欲依元格,諸 科並再取解,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其 月舉人張洞而下,以去年落第人各於鄉里取解,以 試期近,來往不及。乞今年且徇舊例。」從之,來年即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