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依前代故事,別設流寓鄉試之科,令避兵士民就 試。許在京官員及請俸掾譯史人等,繫其鄉里親戚 者,結罪保舉。行移大都路印卷,驗其人數,添差試官, 別為考校,依各處元額選合格者充之,則國有得人 之效,野無遺賢之歎矣。」既而監察御史亦建言此事, 中書送禮部定擬:「曾經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 色目、漢人、南人總計一百三十有二人。如今流寓儒 人應試,名數難同全盛之時,其寓試解額,合照依元 額減半,量擬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漢人二十 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書省奏准,如所擬 行之。而是歲福建行中書省初設鄉試,定取七人為 額,而江西流寓福建者亦與試焉,通取十有五人,充 貢于京師。而陝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兒又請 「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 河南省元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亦從之。 至正二十五年,增鄉試額。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十五年,皇太 子撫軍河東,適當大比之歲,擴廓帖木兒以江南四 川等處皆阻于兵,其鄉試不廢者,唯燕南、河南、山東、 陝西、河東數道而已。乃啟皇太子,倍增鄉貢之額。」
明
太祖洪武三年詔直省舉行鄉試定試期及額數
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 八月,各直省皆試士于鄉,中式者貢於禮部。初,鄉舉 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洪武三 年,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 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 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初場經義二道」, 《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三場策一道。後十日 復以騎、射、書、筭、律五事試之。鄉試中式,「行省咨中書 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 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 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 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 取。凡鄉試額數: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河 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 名,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 拘額數。
洪武四年,詔「各省連舉鄉試三年。」
按《大政記》:「洪武四年二月,詔各省鄉試連試三年。」是 後則三年一舉,著為定例。
洪武六年,特選鄉貢舉人為「翰林。」
按《明通記》:「洪武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 華堂于禁中,命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于中。河南 解額內選張唯等四名,山東解額內選王連等五名, 并各省共十七名。上召見便殿,親命題賦詩稱旨,皆 擢翰林院編修。」
洪武十七年,定直省鄉試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 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 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 子集註經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 《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 《禮記》主古註疏,《後四書》《五經》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場 「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 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 道,俱三百字以上。」 又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 試于應天府,外府州縣試于各布政司。一、應試國子 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 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 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 府,府申布政司鄉試。」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 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凡考試 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于儒 官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 文、幣各二表裡;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裡。在內 應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 貢。 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 政司搭蓋試院房舍,并應用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 類。皆于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凡入場官員,洪武十 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布政司 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官二員,在外按察司 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一員, 收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寫于府 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二員,以 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四 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一,考試 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 令出入。一、試官入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 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 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文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