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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2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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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河南則八十名,山東、廣東各七十五名,四川則 七十名,陝西、山西各六十五名,廣西五十五名,雲南 三十名。七月,命洗馬柯潛、修撰劉珝主考應天鄉試。 舟泊淮揚,有舉子鬻私者,暮夜投潛。潛叱之,彼固以 請,以所賂遺至潛前。潛怒,命執付有司,治以罪。八月, 命太常寺少卿劉儼、編修黃諫主考順天鄉試,賜宴 於順天府。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泰等一百 三十五名。大學士陳循、王文奏訐順天考試官劉儼、 黃諫閱卷不公,監試御史林鶚有通同情弊,以大學 士高穀申救,命覆閱試卷,皆如格釋之。時內閣陳循 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式,循等論奏儼諫二人 閱卷不公。訐監試御史林鶚、同邑林挺亦在中列,且 摘策題「有無正統等語,以激帝怒,請如洪武間罪劉 三吾等例,重開科考試。」上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 高穀懼儼等禍且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 跪稱:「臣高穀有言。」因召至榻前,具白其情,且曰:「大臣 之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于命,欲搆考官, 可乎?」由是儼得釋。賜大學士陳循子英、王文子倫為 舉人,許會試。禮科給事中張寧劾大學士陳循、王文 私其子,為暴才,稱屈,失大臣體,難居內閣,乞罷黜。不 報。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啟等一百三十五 名: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七年秋八月覆試順天中式舉 人。是年鄉試,春坊大學士劉儼、侍讀學士黃諫為考 試官。時內閣陳循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選,循 等遂劾奏儼、諫二人閱卷不公,請如洪武間罪劉三 吾等例,重開科考試。有旨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 高穀懼儼等禍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 稱:「少保臣高穀有事聞。」上因召至榻前,具白真情。且 曰:「大臣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于命,欲搆 考官可乎?」由是儼等得釋。特旨欽賜瑛倫舉人,許赴 會試。一時異之。禮科給事中張寧疏,切照陳循、王文 職居輔弼,任重經綸,所當正己為人,為上為下。而乃 以子之故,紛章疊奏,煩瀆聰明,祇為私謀,不恤國體, 大臣之道,果安在乎?臣聞宋范質為相,從子昇求遷 秩,質作詩戒之曰:「爾曹當閔我,勿使增罪累。」比之陳 循賢否何如也。韓億為相,其子雖舉進士,不就廷試, 兼以父任執政為避,比以王文高下何如也。沈文通 登進士第一,馮京第二,時以貴胄不可先寒畯,乃進 京而退文通。比今試「卷已落,而求與中卷比對者,得 失何如也?世之庸人愚婦,亦知父不談子之德,豈有 身為大臣,公然為其子暴才稱屈于朝廷之上哉?即 使才而屈,猶不可也,況無實之爭,何以服天下?且今 歲順天就試者一千八百餘名,而中式者僅一百三 十五名劉儼等,假使考試未精,則其間遺漏者亦未 止王倫、陳瑛而已。若一概援例求進,拒之則情偏,從 之則弊起,是陳循等一舉而壞科目之制矣。臣聞樹 德務滋,除惡務本,用法不可太寬,太寬則犯之者可 倖免而不知懼;施恩不可過當,過當則得之者以為 易而不知感。循等假公濟私,要君挾下,罪狀已彰,人 心共怒。若又待之以寬,施之以恩,而不絕其根柢,則 循等愈無忌憚矣。乞正其罪,罷歸田里。王倫、陳瑛仍 照不中發回原籍讀書。」不報。

英宗天順二年許雜色人應兩京鄉試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 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天順三年,添兩京鄉試房考。

按《明會典》: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 一員。

按《大政紀》:「天順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魏法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葉琦等一百三十五名。詔逮順天考試官,翰林學 士倪謙下詔獄,謫戍開平。時,舉子奏謙受賄陰事,故 逮之。」

天順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六年八月,命翰林院修撰陳鑑等主考順 天鄉試,取中式舉人一百三十五名。是科得李東陽、 倪岳、張敷華、程敏政。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 文等一百三十五名。」

天順八年許依親、監生就本處鄉試。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 鄉試。」

憲宗成化元年鄉試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汪洪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陸簡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二年,定鄉試條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一,巡綽搜檢看守官軍,止于在營 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 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其巡 綽官止于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子交接。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