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3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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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 本住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 今以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狀納房,待 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 專知館博士,請起今以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 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 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 司自議科決。如有悖慢師長,強暴鬥打,請牒府縣,錮 身遞送鄉貫。」敕旨「宜依。」

文宗太和五年祭酒裴通奏准申明六典監學課訓學生職掌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宗太和五 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博 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 每有業成,上于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 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 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 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簡。凡學生有不 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 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同准 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 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 云:「諸學生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 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書,每千言內試一帖, 帖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 通二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決罰。」謹具當司 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 奏。敕旨宜依。

太和七年,詔「公卿士族子弟,不先入國學,不許應明 經進士。」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七年 八月,詔:「皇太子方從師傅,傳授六經,一二年後,當令 齒胄國庠,以興墜典。宜令國子選名儒,置五經博士 各一人,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 業,不在應明經進士限。」

按《冊府元龜》,唐文宗太和七年八月制:公卿士族子 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明經、進士之 限。其進士舉宜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 者。次試議論各一道,文理高者便與及第。所試詩賦 並停。其試帖官便以國子監學官充,禮部不得別更 奏請。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經畢,仍差都 省郎官兩人覆試,須責保任,不得輒許替代。

太和八年,禮部奏「減兩館學生人數。」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八年正 月,禮部奏,明經、弘文、崇文館生、太廟郊神齋郎、掌坐 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 從之。」

哀宗天祐三年國子監奏請解額敕照常年例解送按唐書哀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哀宗本紀天祐三年春正月辛巳國子監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

應國學每年與諸道等一例解送兩人,今監生郭應 圖等六十人連狀論訴。敕旨:「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 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條疏,蓋防渝濫。今國子監、河 南府俱有論奏,所試《明經》,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禮部。 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囑求,無致僥倖。」付所司。

後唐

明宗天成四年國子監奏定學生曠業之罪及教導學生之法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後唐天 成四年十二月,國子監奏:「伏以國家開設庠序,比要 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將,知討論之不廢;卜禘視學, 明考較之有程。先生既以親臨,學生豈宜他適。蓋以 頃者監名雖補,各以私便無常。且居罔離群,則學能 敬業。終成孤陋,誰為琢磨。但希託跡為梯媒,只以多 年」為次第。罔思蟻術,惟俟鶯遷,忍淹違養之時,徒積 觀光之歲。今國家化被流沙漸海,政敷有截無疆,大 扇素風,恢張至道。是以重興數仞,分設諸官,教且有 常,業成無忒。而況時物甚賤,館舍尤多,諒無懸磬之 虞,足待撞鐘之問。但自學從所好,可以教亦隨機。既 欲成名,必須精業。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屬辭比事, 三體五情。尊王室而討不庭,昭沮勸而起新舊。其所 異同者,則引之以「二傳」也。如有好《禮》者,則教之以「恭 儉莊敬,長幼尊卑」,言揖讓而知獻酬,明冠昏而重喪 祭;其所沿革者,則證之以古禮也。如有好《詩》者,則教 之以「溫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蟲魚,美盛德而刺淫昏, 歌風雅而察正變。」如有「好《書》者,則教之以疏通知遠, 釋之以訓誥典謨,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統皇 極。如有好《易》者,則教之以潔淨精微,戒之以躁動競 進,體《十翼》而分交重,應吉凶而先擬議也。」至於歷代 子史,備述變通,既屬異端,誠非教本。但以適當凝凍, 將近試期,欲講小經,以消短景。今已請尚書博士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