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饑渴。召見臨問。觀 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 按《文獻通考》。八年試進士。始分三甲。第一甲知縣。 按《彙苑詳註》:太平興國八年,宋白等並賜及第。賜宴 瓊林苑。後遂為定制。
雍熙二年親試禮部舉人定廷試一等授官格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二年三月己未,親試禮部舉 人。」 按《選舉志》:「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 為節度推官。」
按《玉海》「二年三月十七日試九經,第為三等,五經王 從善并注誦之,賜九經及第。」
按《文獻通考》:「雍熙二年,親試舉人,初唱名賜第,得梁 灝以下一百七十餘人,諸科一百餘人,李昉、呂蒙正 之子皆入等,上以勢家不宜與孤寒競進,罷之。左右 言尚有遺材,復試,又得洪湛等七十餘人,諸科三百 餘人,並賜及第。」
端拱元年親試禮部諸科舉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閏五月壬寅,親試禮部 進士及下第舉人。六月,親試進士諸科舉人。」
端拱二年三月壬辰,親試禮部舉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遵堯錄》。端拱二年。太宗 親試進士。得陳堯叟等。並賜及第。仍作箴賜之。勉以 修身謹行。稽古效官之意。
按《玉海》,「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試諸科,得《九經》孫奭已 下四百七十八人。」
按《文獻通考》:「二年親試舉人,有中書吏人及第,上令 奪所授敕牒,乃詔禁吏人應舉。」
淳化三年親試舉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三月戊戌,親試禮部舉 人,辛丑,親試諸科舉人。 按《選舉志》:淳化元年,諸道 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 者,蘇易簡知舉貢,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 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 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 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 是并賜焉。先是,嘗併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 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 六道,經註四道。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 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 試令,第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註四, 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註六道,疏義四道, 以六通為合格。〈按諸書俱作淳化三年事又查孫何及第明在三年志作元年誤〉 按《文獻通考》:淳化三年,是歲諸道舉人凡萬七千餘 人。蘇易簡知舉,殿試姑令糊名考校。內出《巵言日出 賦》題,試者不能措辭,相率叩殿檻上請。有錢易者,日 未中,三題皆就,以其輕俊,特命黜之。得孫何以下三 百餘人,諸科八百餘人,就宴,賜御製詩三首、箴一首。 又詔刻《禮記儒行篇》,賜近臣及京朝官受任於外者, 併以賜何等。初,內殿策士,例賜御詩以寵之,至陳堯 叟始易以箴,至是,詩、箴並賜。舊制,《三史》《通禮》各試三 十場,每場墨義十道。制「自今只試墨義十五場,餘十 五場抽卷令面讀,能知義理、分辨其句,識難字者為 合格,不可者落。」自端拱九年試士罷,進士擊鼓訴不 公後,次年蘇易簡知貢舉,固請御試。是年又知貢舉, 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為例。
按《遵堯錄》:三年親試,得孫何等,面戒之曰:「汝等苦學 登科,朕方以文治天下,王事之外,勵精文翰,無墜前 功。」命以《儒行篇》賜之,俾為坐右之戒。
按《燕翼貽謀錄》:「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 淳化三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 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極 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
按《容齋隨筆》:「淳化三年,太宗試進士賦題,孫何不知 所出,相率乞上指示之,上為陳大義。」
按《玉海》:「淳化三年四月五日,鮑淵等三人並鎖廳舉, 賜及第。」
真宗咸平三年御試禮部貢舉人及河北舉人行糊名參校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三年三月甲午,御崇政殿,試 禮部貢舉人。「夏四月戊申朔,賜進士陳堯咨等袍笏。 五月壬寅,御試河北舉人。」 按《選舉志》:「咸平三年親 試陳堯咨等百四十人。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 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 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臺省官,有 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
咸平四年四月辛未,御試制科舉人。八月己酉,御試 制科舉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五年,親試舉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御試禮部舉人。」 按《文獻通考》:「五年親試舉人,得進士王曾以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