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官兵一體效力者,分別率眾遷移先後給與世職。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題准,凡三司首領、州縣佐貳」、
官死難,舊例有贈無廕,今定亦准廕一子入監。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則例》。戶部咨據拖沙喇哈番汪呈請補給扣荒銀兩,又黃呈請在京給發俸銀,又何呈請扣給銀兩各等情前來。查定例內,八旗世職官員應給俸祿,俱由該都統查明移送到部,始行准給。又康熙二十二年定例內,自王以下世職官員,及無世職官以上,或因罪住俸議處襲職者,或開復者,俱於襲職開復之「日起支俸祿,其先前所住之俸,停其找支」 各等因前來。嗣後漢世職官員呈請找支之處,俱不准行,止以本官襲職之日起支俸祿。其所得俸祿,俱令具呈本處巡撫。該撫移咨兵部查明並無事故,即於本處給發,造入該年奏銷冊內,仍取具地方官印結送部,以憑查核。今三弁在京所具原呈,相應發還。嗣後世職請給俸銀及找支俸銀者,俱照此議遵行。
康熙三十年
九月二十九日
上諭內閣:「各省副將、及以左都督授世職之參將,并」
先經引見者、徵取五人來京。或一人至、或二人至。即奏聞召見五人畢。復徵取五人。如前奏聞召見。《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玉書、學士戴通、阿爾」
粺、顧藻、徐嘉炎、張榕端,茲後世職,若以罪革斥,其子勿准承襲,令同父昆弟襲之;無同父昆弟者,則宜削其職,其下吏部定例具聞。
康熙三十九年
《吏部則例》、戶都議覆川陝總督吳咨請遊擊馮君洗等均支施沙喇哈番之俸並現任柴薪等項銀兩一案。查各省綠旗官員內有本身立功並承襲之員,或伊世職之俸,比伊職任之俸多者,支給世襲之俸,仍支給柴薪等銀,或世襲之俸,比伊職任之俸少者,支給職任之俸,並支柴薪等銀。是以職任雖有相同而「支給俸銀致有多寡不等。嗣後應將一應世職官員無職任不當差者,仍支給半俸」 外,綠旗官員內有世職官員者,將伊等職仕俸祿並柴薪等銀合算,世職之俸多者支給世職之俸,職任之俸並柴薪等銀停其支給,職任之俸並柴薪等銀合算,比世職之俸多者支給職任之俸祿並柴薪等銀,世職之俸、停其支給。俟
命下之日、通行各省將軍、督撫提鎮一體遵行。《康熙》
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年
十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馬齊、吳琠、熊賜履、張英、學士辛」
保、傅紳、范承烈、王九齡、曹鑑倫:「凡官員本身效力自立官職者,身故後應襲之人屬有廢疾,遂停止襲職,情殊可憫。若准令承襲,則廢疾在身,不能趨赴公家之事。此等人員應停給全俸,止以每月錢糧支給。俟其襲職後,或生子,或別有應襲之人,足以充任使者,即准替襲,以全俸給之,以示朝廷優恤世職之意。可」 交與吏部詳議。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則例》。兵部題:「查定例內,各省世職如有願效用者考試騎射,其善於騎射青年者,照依品級外用」 等語。嗣後將各省在家閒散居住及在督撫衙門效力世職官員,該督撫將善於騎射青年人材堪用者,具題送部,臣部具題引
見善於騎射、人材堪用者、照依各品級外用食俸。其
在家閒散居住、「在督撫衙門效力。」 世職官弁、俱停其給俸、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二年
《萬壽盛典》。四月十三日吏部尚書〈臣〉富寧安等:謹
題為欽奉
《恩詔事》: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詔內開:一、在京滿漢文官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
上各送一子入監讀書。欽此欽遵。查《滿、漢品級考》內開:正二品內閣大學士、各部尚書、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從二品布政使司布政使,正三品各部侍郎,內閣學士,翰林院學士,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