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凡世職合併襲至公、侯、伯」,
者、或年老、或病故、其子弟承襲時、照原係幾人之職、仍與幾人分襲。將品大之官、與其親近子弟、無可分襲者、奏請
上裁。 又題准、武官除實銜實缺參將、及掌印都司
例應送子入監外,其參將管遊擊都司僉書事及遊擊都司僉書管參將事者,俱係食正三品俸,亦准送一子入監。又議准:裁去漢銜,俱照滿銜註原籍衛所。若本省無衛所者,准註伊祖父母墳墓所在之衛所。如在府、州縣者,即註府州縣附近之衛所。俱由兵部咨送吏部,照敘授職。凡世職銓除,由該督撫咨部轉咨鑾儀衛考選。如遇鑾儀衛員缺,仍送兵部照品題補。若有願任外職者,咨送職方司考試步騎射察驗青年者、照品外用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
諭、凡有世職兼管佐領之官、或亡故、或年老解任、願
分給兄弟者、該部驗明具題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各官廕監生,其父緣事革。」
「職。其廕子未仕者停止,已仕者免革。其父降調者不追,原封亦不革廕。」 又題准:滿漢各官廕監生已得官職及科目中式者,不准補廕。又題准:「三品以上官病故,停其贈廕。」 又題准:武官廕子,必以嫡長子。如無嫡長子,或雖有而患病殘廢,及別有職事,則廕嫡長孫。如無,則廕次子及次孫。如無,則廕親兄弟及親兄弟「子孫。如無,則廕伯叔兄弟及子孫。」 又題准:廕生由兵部具題,監生由各該旗送國子監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令各官不論加級及宮保銜,俱」
照實俸廕子。又令府佐領下官員子弟俱准廕。又題准、自順治八年至十八年、遇
詔各官廕子、俱查明准廕。以後稱「遺忘請廕者不准」
又
恩詔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各准一子入監讀書
又《題准》:「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阿思哈」
《尼哈番》食二品俸官員及鑾儀衛食二品俸鑾儀使以上,在外綠旗提督、總兵及帶一品銜管副將事等官,各准廕一子入監讀書。都督僉事管副將事及副將管副將事者,各送一子入監讀書。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凡一人所立之職,不准與」
二三人分襲。若一人承襲二三人所立之職,仍與二三人分襲。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初授世職准襲次數越十。」
五次者、世襲罔替。給與
誥命 凡優給半俸。康熙九年題准、滿州、蒙古、漢軍、
世職各官病故無人承襲註銷者。其妻存日給與原官半俸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世職病故註銷者,其妻亡。」
「故而原立職之官親母尚在,仍給半俸。若原立職官之母已故,而襲職官之母尚在者,亦給半俸。繼母與生母同。」 又題准:「凡文職已革,剩有武職及世職者,仍留廕監。」 又題准:「凡文職盡革,剩有武職者,仍留廕。」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原品解任食俸官員,照」
「品,准與廕監。」 又題准:除犯死罪及賭博宿娼等枷號以上之罪者革職,餘事俱免。又題准:武官將族人之子稱為親兄弟之子,或將撫養之子及在民間族中之子送為廕監,或廕監生已經襲職,復行補送廕監,或將年歲未滿廕監生詐稱年滿咨送者,俱罰俸一年。該佐領、驍騎校各罰俸六箇月,都統、副都統各罰俸兩箇月。如武官出征、或公差、或因年老、免其上
朝恭遇
恩詔、應得廕監、而該佐領不行傳知、結稱「無子者、罰」
俸一年。或該佐領遺漏者,罰俸兩箇月。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八旗官員在民間親生。」
子孫、及親伯叔兄弟兄弟之子孫,雖載入《佐領壯丁冊》內,為嗣者、亦不准承襲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覆准各姓新滿洲,累世輸誠。」
進貢。復自本土遷於寧古塔烏喇地方、與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