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布政司都事贈都司經歷;教諭,贈國子監助教,州判贈都司經歷,不准廕。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官員、今遇
恩詔。其原有襲次者、俱准世襲罔替給與
誥命。其原無襲次官員、今
恩詔中、准授拜他喇布勒哈番者、亦給與
《敕書》。陣亡者承襲。病故者不准其效力。軍前。所得拖
沙喇哈番、准承襲一次。又題准、凡得
誥敕、「世職官員亡故、與其子承襲。若無子、方與親兄」
弟承襲。其承襲官亡故、仍與承襲官之子。若承襲官無子、始與其兄弟承襲。又凡世襲註衛,順治八年題准、漢官世襲。俱酌定鑾儀衛及外衛所漢銜品級給與
《敕書》。「一等精奇尼哈番」、稱為「鑾儀衛都指揮使」、正一
品、二等精奇尼哈番,稱為「鑾儀衛都指揮副使。」 從一品、三等精奇尼哈番,稱為「鑾儀衛都指揮同知。」 從一品,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使。」 正二品,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副使。」 正二品、二等阿思哈尼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同知。」 從二品、三等阿思哈尼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副同知。」 從二品,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稱為「外衛指揮使。」 正三品,一等阿達哈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副使」 ,正三品,二等阿達哈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同知。」 從三品,三等阿達哈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副同知。」 從三品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僉事。正四品拜他喇布勒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副僉事。」 從四品拖沙喇哈番,稱為「外所千戶。」 正五品。又凡廕敘。順治八年
恩詔、在京武官三品以上、各廕一子入監讀書。又
凡廕,順治八年令、各官不論見任及丁憂、給假侯補者、俱照職銜准廕。又順治八年題准、總督加尚書銜者、贈太子少保。巡按御史贈太僕寺少卿。俱准廕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贈廕。「順治九年題准、內外滿漢三品、以」
上官係三年任滿勤事死者、俱准贈銜廕子。又
諭。已得誥命之人、又得官職者、准其添給。其襲次有
過十次以上者,即准世襲。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准滿洲漢軍承廕後其子。」
推授佐領、選得侍衛,科場中式及病故者,許照例補廕。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襲職,順治十六年,令世職官員有子孫。」
者,准其世世承襲。如子孫故絕,止許親兄弟及親兄弟子孫承襲三世。若宗派疏遠,同族、同姓及嗣養之人,概不准承襲。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
《諭》、各官得世襲。不幸無子孫者、即斷其承襲。無以示
鼓勵嗣後承襲。如無親生子孫者、與親祖父及伯叔兄弟姪男姪孫承襲。其輩數疏遠及過繼族中之子、不准承襲。永為定例。又順治十七年覆准。「世職官員、俱改註鑾儀衛」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恩詔滿漢官員、文官在京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各送一子入監。護軍統領、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侍郎、學士以上之子,俱為廕生。其餘各官之子,俱為監生。」 又題准:「官員非見任者不准廕,府佐領下官員不准廕。」 又題准:「八旗廕監,未承廕之先,曾經緣事鞭責者,不准廕。」 又題准:一等精奇尼哈番襲十四次,二等襲十三次,三等襲十二次,一等阿思哈尼哈番襲十次,二等襲九次,三等襲八次,一等阿達哈哈番襲六次,二等襲五次,三等襲四次,拜他喇布勒哈番襲二次,拖沙喇哈番襲一次。又題准:「《襲職舊例》:應襲子、男兄弟原係職官,有以二三人之職兼併承襲至公、侯、伯者,嗣後世職許以無職親近之人承襲。若無其人,方准有職」 親近之人兼併承襲。亦不得過「精奇尼哈番。」 又順治十八年
恩詔、「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俱廕一子入監讀書」
餘各送一子入監讀書。又議准:武官在京實支正四品俸以上,各送一子入監讀書。參、遊都司管副將事、副將管都司事者,俱送一子入監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