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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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 故文憑,俱免究,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學」 官嚴加約束。違者罪之。奏准、監生歷事,仍照天順六 年例。其清軍寫誥及天財庫書辦等項,仍照例與歷 事監生相等分撥,仍免揀選。

成化六年,定復班監生起文赴監,及回籍監生迎詔 慶賀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令:復班監生,起送文憑,務於本布政 司。若路不經布政司,并南北直隸,俱各於本府,不許, 止給於州縣。其有隨父兄任所讀書者,俱憑本處官 司保結,不係任所,不准令放回。監生。凡遇迎接詔敕, 拜賀聖節等儀,務服本等衣服,隨班行禮,不許帶大 帽、繫鸞帶,及輒入公門囑託,或往他處邀求。

按明《昭代典則》,六年冬十月,令國子監監生歸籍聽 取。吏科給事中程萬里言,「饑民流聚京師,米價騰踴。 吏部聽選官及監生不下萬餘,率多缺糧。」故准回籍。 成化九年奏准考滿歷事監生季奏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舊例考過勤謹, 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類 具奏。」

成化十年,詔:「勳戚初襲者送監習禮。」

按《大政紀》:成化十年四月,駙馬都尉馬誠乞錄其兄 誥為國子監生,詔許之。都給事中霍貴等言:「國學乃 首善之地,教化之原,惟科貢之士及大臣恩廕子弟 得肄業其中。馬誥身非科貢,父非大臣,而馬誠為乞 恩入監,祖宗以來,未聞弟為駙馬而兄得錄用者也。 誠之狎恩蠹政,誥之夤緣求進,俱當論罪。」詔既准入 「監,姑已之。」九月敕:「公、侯、伯并駙馬初襲授者,送國子 監讀書習禮。祭酒一依學規教之,懶惰不律者,奏聞。」 成化十一年題准不願出仕監生授職之例,議准酌 量科貢、捐納兩途監生分序撥歷之法。

按《明會典》,凡告願遙授。成化十一年題准:監生不願 出仕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 名。

按明《昭代典則》,十一年冬十月,國子監生三百六十 一人奏:「臣等皆發身科貢,近有納粟入監者一千五 百餘人,率多幼穉,而撥歷反在臣先。乞從宜處分,必 在學曾為廩膳者,方可與臣等相兼撥歷。於是納粟 監生亦奏,以為臣等皆出自學校,有曾經科舉者。朝 廷以邊儲缺用,下輸粟入監之例,初不以長少年齒」 論也。俱下禮部議,「科貢乃祖宗舊典,納粟實一時權 宜。況納粟送監,其復班之日,多在科貢者入監之先。 若仍緣舊規,以次取撥,是使納粟者得以遂捷取之 願,而科貢者不能無淹困之嗟。宜敕國子監於此兩 途,酌其多寡,分序撥歷。」議上從之。

成化十二年、令南歲貢仍送南監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南直隸歲貢生。仍送南監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十二年。以儀賓王憲禮貌粗率。 發監讀書。

成化十四年令坐監未滿依親者,聽提學考試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坐監舉人撥歷未及,願回依親 者,聽提學并分巡官及各該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 校,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

成化十八年,許琉球子入監。詔「大臣之無益時政者, 勿廕其子。」

按《大政紀》:十八年四月,琉球國中山王尚真奏,乞以 陪臣子蔡賓等五人於南京國子監讀書,從之,禮部 循例以聞。上曰:「遠方嚮慕文教,朕甚嘉之。先朝已有 舊制,其令蔡賓等南監肄業,有司歲給服饌,俾知中 國禮儀,永遵王化。」

按《名山藏》,成化十八年五月,刑部右侍郎林鶚子薇, 援例乞為國子監生,下禮部,以舊例奏。上不允曰:「蔭 敘大臣,所以崇德報功,示激勸也。自今在京三品以 上官,果政績顯著,許一子自陳,試能通經,方許入監。 容容保位,無益於時者,無濫授。」

成化十九年。大名太長公主曾孫李楨奏乞恩入監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禮部議覆:「捐納監生先於該學肄業, 滿限始分送南、北兩監。」

按《明昭代典則》:「『二十一年三月,禮部覆議南京吏部 等衙門應詔陳言內一事:欲將各處納銀米監生,分 送南北二監,自願具薪米坐監者聽。其年十三四或 十五六七,則俱行各處提學官收入該學肄業,滿十 年乃復監』。從之。」

成化二十二年,「許琉球監生回國省親。」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三月,南京國子監放回琉球國 官生蔡賓等省親。中山王尚貞咨禮部:「官生蔡賓等 五人在南京國子監肄業,已經五年,乞放回本國省 親。」禮部覆請,上曰:「昔陽城在太學,諸生三年不歸省 者斥之。其即放歸,以遂其定省之私。」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不願出仕監生授職銜例。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