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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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天順元年詔京官三品以上子孫入監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 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

天順二年,始置通知簿,以憑查考撥歷。禮部奏選年 幼監生譯寫番字。

按:《明會典》二年,令監生清黃,以三年為限,送吏部選 用。又令本監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寫監生年甲 籍貫,并到監日期。後遇丁憂省祭等項,亦各附寫。如 有患病等項事故,開寫虛曠若干,外實坐堂若干,憑 此查考撥歷。

按《春明退朝錄》:「天順中,禮部左侍郎鄒幹奏:永樂間 翰林院譯寫番字,俱於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 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 濫求進用。況番字文書多關邊務,教習既濫,不免透 漏邊情。乞敕翰林院,今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 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館習學。其教習不許擅留各」 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舉。

天順三年定「依親監生丁憂申文報部」,及丁憂復班 監生立限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依「親監生丁憂者,有司隨申禮部, 以憑稽考。若預無申文,止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部, 經該官吏并監生一體究治。」 又令:丁憂復班監生 坐堂,或辦事半年,方許撥歷。

天順五年,又行「限年選貢法。」

按《明通紀》:「五年十二月,令天下生員年四十以上者, 考選送國子監。先是,宣德中,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 者,考選送監。以後間一行焉。」

天順六年,定《歷事》寫本。監生考滿期。

按《明會典》「六年」,「令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後仍歷九 箇月,通前一年。寫本者亦以一年為滿。」

天順八年,又定《正歷》寫本長差期。

按《明會典》八年「令正歷六箇月。」寫本「八箇月長差一 年半。」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歲貢捐納監生出身除授例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 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

成化二年令禮部、都察院會同祭酒,每年揀選監生。 禮部奏停「捐納監生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兩京監生、禮部、都察院堂上官,公 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選。其老病鄙陋不堪作養者,給 與冠帶,原籍閒住。」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二年,禮部尚書姚夔奏:『南京兵 部尚書李賓等奉敕賑濟南京流民,眾議欲令官員 軍民子弟納米送監讀書。切惟國子監乃育才之地, 朝廷資以致治。近因各處起送四十歲并納草納馬, 生員動以萬計,已不勝其濫。今又行此,將使天下以 貨為賢,士風日趨於陋,尚望其有資於治哉!宜別為 處置』。」上曰:「祖宗設太學,教育人才,非由科貢者不得 濫送。今賓等欲令官民子弟出錢穀賑民,補太學生, 古無此例。且天下財賦所出,其途孔多,學校豈出錢 穀之所?禮部議是,其勿許。」

成化三年許京官三品子孫入監,以監例出身。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許一人 送監讀書,照監例出身,有志科目者聽。

成化四年,定監生病假違限處分,及監生畢姻、本處 官司申部之例。吏部始以身、言、書判考選。

按:《明會典》:四年,令「監生患病還鄉,一年之外不復監 者,放為民。」又令:「監生告畢姻者,須本處官司預先申 部方許。」

按明《昭代典則》,「四年冬十月,吏部請以身、言、書、判四 事考選監生。」從之。吏部尚書李秉等奏:「近雖兩奉詔 旨,監生有不能出仕,願告回家者,與冠帶閒住。乃監 生中甘於恬退者少,本部記名聽選者見有八千餘 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尢多於聽選之數。先後積滯,賢 否混淆。其間衰老者銳氣已消,庸懦者素志不立,一 旦授以府、州、縣官,不免漁獵以營家,欲有司得人而 民受其福,難矣。茲欲將該選監生考選身、言、書、判四 事俱可取者,居優等選用;或三事或二事可取者,量 才授任。其俱無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依照舊例,令冠 帶閒住,則任用得人,而選法疏通,人才不至於壅滯 矣。」從之。

按《明通紀》:「吏部尚書李秉素介剛不阿人意,朝士嗜 進者皆嫉之。又以天下庶職不稱職者,由諸生冗雜, 乃以貌、言、書、判四事律之,四有三者為上四,有二者 為中四,有一者冠帶還家。於是人益怒焉。」

成化五年、許以邊缺選授聽選監生。凡給假違限、有 文憑者免究。又奏准、撥歷監生、免揀選

按《明會典》,「凡選除邊遠地方,成化五年奏准,雲、貴、廣 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 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夏寧、岷州二衛缺官,將 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令